【网友提问】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上“参加工作年月”一栏填写为1995.08,但“审批机关意见”一栏中人社部门填写为1996.10执行,是该直接认定为1995.08,还是按照转正时间减去1年零1个月认定为1995.09?
【问题剖析】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规定,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应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年月”为准,而非审批机关的执行时间。针对网友提出的情况,小编分析如下:
1. 认定依据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规范》,转正定级表中“参加工作年月”栏直接体现实际起薪日,是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关键依据。若该栏明确填写为1995年08月,原则上应直接认定为1995年08月。
2. 审批机关意见的作用
“审批机关意见”栏标注的1996年10月执行,通常指转正定级审批的生效时间(即转正后工资调整的执行节点),而非参加工作时间本身。两者属于不同时间概念,无需通过倒推计算调整原始参加工作时间。
3. 特殊情况处理
若档案中其他材料(如工资表、报到证)与转正定级表记载不一致,需综合比对:
1.优先采信转正定级表:因其为正式归档的工龄认定材料。
2.核查原始起薪记录:如单位首月工资发放凭证可佐证实际到岗时间。
3.无矛盾则维持原记载:若无其他材料否定1995年08月,则无需调整。
所以,该同志的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1995年08月,无需按审批执行时间倒推。若仍有疑问,建议提供完整档案材料由组织部门复核。
详细政策可参考:
信息来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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