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物业经理,本应积极维护业主和公司的利益。但这物业公司的经理顾某却动起歪心思,冒用公司名义将小区车位出租给业主,后将租金据为己有。日前,经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顾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
因为在先后开发的两个小区里还有自己的一些资产,小区的开发商安排工作人员在小区里定期巡查。巡查人员发现,两个小区里的车位常常停满,但调取材料后,巡查人员发现这两个小区明明还有数十个车位显示没有出售或租赁记录,公司也没有收到相关费用,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于是开发商仔细核查,发现根源就出在物业公司的经理顾某身上。2018年起,时任物业公司客服主管的顾某先后成为这两个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并很快升任为物业经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及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顾某具有和业主商谈并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职权,顾某由此动起了以“权”谋私的歪心思。
2019年开始,顾某私刻公章,冒用物业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同时物业公司信息办理POS机,绑定个人银行卡用于收取车位租赁费。东窗事发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找到顾某对质,顾某表示愿意退还自己私收的费用,但后续并没有实际行动。2024年8月,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决定报警。
经审查,2019年开始,顾某利用担任小区物业人员,负责管理、租赁车位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公司名义出租车位,涉案金额共计19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2025年4月22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顾某提起公诉。2025年7月28日,法院依法判决顾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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