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的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东光县达亿纺织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计被罚款60万元。
“东环罚决〔2025〕9号”处罚文书显示:经查,东光县达亿纺织有限公司1条PET无菌冷灌装生产线中的纯水制备工序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通过一套水处理设备机组处理,水处理设备机组已安装,正处于培育菌种调试阶段,无法正常运行。在该公司处理后的废水蓄水池内有一根直径约10厘米长约20米的白色塑料软管,通过该软管将处理后的废水排至东侧两处用土方堆积的土坑内,大坑内贮存有大量水体,水体浑浊,且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存在利用渗坑、私设暗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7月2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
“东环罚决〔2025〕11号”处罚文书显示:该生产设备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于2024年12月开始建设,同年12月底建设完毕,2025年1月中旬对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开始进行调试,2025年2月底开始进行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在培育菌种,至检查当日未经过验收。你公司存在违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7月2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
![]()
“东环罚决〔2025〕12号”处罚文书显示:杨福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东光县达亿纺织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于2024年12月开始建设,同年12月底建设完毕,2025年1月中旬对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开始进行调试,2025年2月底开始进行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在培育菌种,至检查当日未经过验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宽存在违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7月2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杨福宽予以罚款5万元。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