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沈建华与李伟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建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伟嘉,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35号明珠小区15号楼2单元30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81010XXXX。
执行标的(本金):276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李伟嘉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有效执行后,给予执行到位10%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1(赵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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