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尤溪全省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试点县工作,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创新,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加快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切实减轻林农、林企负担,提出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尤溪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现就《十二条措施》起草背景和制定依据等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我县林地面积420.7万亩,每年采伐后重新承包造林的林地约4.5万亩,新的林地承包人在采伐迹地上重新造林成林后要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但由于部分原林权权利人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林权证注销或不主动注销原林权证等原因,而导致新林权申请人无法申请登记不动产权证,这是我县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同时,存在原签订的各类虚假承包合同和发放的林权证;由于原林权登记发证时林班图因测量精度不高、信息共享机制及技术条件限制等因素,造成原林权登记信息不全不符(错证)、权属重叠(重证)、已登未发证(漏证)和地类冲突、程序不实等突出历史遗留问题。
制定依据
(一)代理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的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非处分类登记业务表述内容,依据是《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明市实施“八项创新”推进林改再出发行动方案> 的通知》(明委发〔2021〕15号);《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22〕9号)。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处分类登记业务表述内容,依据是《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明确林权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0〕25号)。
(二)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处理及林权证注销的依职权纠正表述内容,依据是《中共尤溪县委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尤委〔2014〕49号)中“做好虚假承包合同解除及林权证撤销工作”;《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裁决纠正表述内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注销原发放给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的林权证表述内容,依据是原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成立和发放林权证的程序。
(四)林木已灭失的林权注销登记表述内容,依据是《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明确林权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0〕25号),《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 。
(五)新审批采伐等原因造成林木灭失的林权注销登记表述内容,依据是《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明确林权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0〕25号)中关于今后林木灭失后的林权注销登记。
(六)办理原联户林权证的不动产业务联户林权证因当时业务错误等原因导致原林权证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当事人办理更正登记表述内容,依据是《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1〕17号)。2.共有的联户林权权利人共同授权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表述内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需提供现场勘验的《权籍调查表》交界林权地界的确定表述内容,依据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1〕17号)及《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明市实施“八项创新”推进林改再出发行动方案> 的通知》(明委发〔2021〕15号)中的《三明市创新林权登记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内容。
(八)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登记信息因子表述内容,依据是《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1〕17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优化林权办证若干措施的通知》(明自然资〔2021〕2号)中“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九)办理林权权属重叠的不动产权证业务表述内容,依据是《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1〕17号)中“全面梳理存量数据整合成果”。
(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表述内容,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优化林权办证若干措施的通知》(明自然资〔2021〕2号)中的“完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程序”,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相关内容。
(十一)优化林木采伐设计,避免审批采伐后造成原林权宗地遗留部分地块表述内容,依据是《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22〕9号)中的“全面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试点建设,持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
(十二)简化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办理环节表述内容,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中的“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中的“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
主要内容
《十二条措施》共分为三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是主要措施。
(一)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
(二)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处理及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注销
(三)注销原发放给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的林权证
(四)林木已灭失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
(五)新审批采伐等原因造成林木灭失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
(六)办理共有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需提供现场勘验的《权籍调查表》交界林权地界的确定
(八)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登记信息因子
(九)办理林权权属重叠的不动产权证业务
(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
(十一)简化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办理环节
(十二)优化林木采伐设计
第三部分是附件。
来源:尤溪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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