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鸣新闻首席记者 骆闻
2024年3月23日,位于甘肃兰州某小区因高空抛物纠纷引发7岁男孩从16楼跳下坠亡。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因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终审判决赔偿26万余元。
众鸣新闻注意到,2025年6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该案的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显示,2024年2月23日下午17时许,李某杰、王某某、王某某、闫某某、赵某某几个小朋友在兰州城关区某小区某号楼下玩耍时,捡到白酒的外包装盒和底座,乘坐电梯至3号楼30楼位置,往下扔白酒外包装盒和底座。因被告之一叶某航称自己眼睛被掉下的物品打到,被告李某豪、李某轩、叶某航与李某杰等引发争执,后被告李某豪、李某轩跑到小区门口将该高空抛物的行为向案涉小区门口的保安报告。期间李某杰与其母亲有过电话通话,当天18时18分左右李某杰进入案涉小区2号楼乘坐电梯到16楼,爬上走廊中间护栏外,未听其母亲劝阻坠亡。
2024年3月24日,兰州警方询问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陈述2024年3月23日18时许,其在大门岗上班,有孩子过来告诉有人从楼上扔啤酒瓶子,因其要负责给人和车开门走不开,其说通知巡逻岗但还未通知,报告扔东西的孩子又跑来说有人跳楼了,其立即打电话告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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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于网络与文无关
2024年3月26日,兰州警方作出《非正常死亡通知书》,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杰系非正常死亡。
事发后,李某杰的父母将李某豪、李某乙、齐某、李某轩等人及案涉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种损失90余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李某杰已满7周岁,是一年级学生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理解能力,对风险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发生纠纷后并未求助其父母及小区物业人员,而是爬上走廊中间护栏,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杰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其外出期间,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充分履行监护责任,在孩子外出期间未及时对孩子动向予以关注,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几名被告李某豪、李某轩、叶某航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争执中并未实施过激行为,故不承担责任。
至于被告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经营者有义务对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消除安全隐患,小区各栋楼内的消防通道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范围,虽然按照消防相关法律规定,消防通道不能关闭,但该通道并非住户日常通行通道,且属于相对危险场地,故在消防通道不宜保持敞开状态下,应对该区域的管理承担更严格的安全防范警示义务。涉案过道长期暴露在室外,物业管理公司虽在墙面张贴警示标语,但不足以排除安全隐患,也没有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同时案涉单元大门门禁未予开启人员随意进出,管理混乱。在案发之前已有孩子攀爬至单元楼门顶现象,但未引起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视,对事发楼层的物业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到之处,且在有人报告高空抛物的情况下,仍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存在过错,与李某杰坠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其属于分公司无独立资质,故应由其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建造的消防通道符合建设规范并通过验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近40万元。案件受理费14278元,由原告和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各负担7139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及被告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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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截图
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上诉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李某豪、李某轩、叶某航针对跳楼小孩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对事故不存在法定责任,消防安全门的打开状态是符合消防法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从李某杰出门到发现其坠亡,均是其自身及监护人私人生活领域,公司根本无法参与其中;且李某杰坠落为一瞬间发生,物业服务人很难及时发现并及时予以阻拦。门禁系统的设置一般是为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司多次在业主群提醒、警示业主不要高空抛物,对于未成年人外出提醒家长注意其安全,并在消防连廊等地也张贴了禁止攀爬等风险提示,在事发第一时间联系报警、配合警察处理、慰问家属,公司对李某杰的坠亡没有责任。本案中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不存在物业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无需承担补充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其他三人对李某杰实施了持续性的围堵、推搡、以及言语刺激行为,从年龄幼小、身形瘦弱的李某杰的角度出发,在人数、年龄、身高、体型、力量均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三人的行为足以对其构成威胁甚至恐吓,致使李某杰情绪崩溃从而跳楼。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当天17时许,李某杰等五个伙伴在小区3号楼下,捡到白酒的外包装盒,乘3号楼电梯至30楼,往下扔白酒的外包装盒。下楼后碰到叶某航、李某豪、李某轩的围堵,叶某航称眼睛被掉下来的物品打伤了,要求李某杰等五个伙伴道歉并赔偿。李某杰等五个伙伴都不承认,叶某航、李某豪推搡并拉着李某杰说要给保安和李某杰的母亲反映,期间李某杰的伙伴们都跑回家了,叶某航、李某豪、李某轩围住李某杰不让回家,李某杰的妈妈打来了电话,李某杰情绪很激动的跟他的妈妈说自己是冤枉的,李某豪接过电话对李某杰的妈妈说,李某杰扔东西砸到了叶某航的眼睛。在叶某航、李某豪、李某轩的持续围堵、推搡、拉拽下,李某杰哭喊着说自己是冤枉的要跳楼,随后李某杰跑进了2号楼从大约16楼的连廊上跳了下来,李某杰的妈妈接完电话下楼,看到李某杰从楼上跳了下来。在叶某航、李某豪、李某轩的围堵李某杰等五个伙伴时,李某豪、李某轩向保安进行了反映并要求处理,从李某杰遭围堵至跳楼持续了大约15分钟。
二审法院认为:引发本案的起因是李某杰等的高空抛物行为,李某豪、叶某航、李某轩对李某杰的围堵、推搡、拉拽的争执行为是直接原因,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间接原因。
二审法院经查,李某杰抛物和发生事故的楼均不是自己家住的楼,抛物和发生事故进出楼太随意,门禁设置如同摆设,抛物和发生事故的地方都是消防连廊,平时就有小朋友翻越消防连廊,物业公司对门禁和消防连廊的管理不到位;在接到反映问题并要求处理时,效率不高,反应不及时,且警示标语缺失,协助宣传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事故30%的责任。
虽然引发本案的起因是李某杰等的高空抛物行为,但是李某豪、叶某航、李某轩在人数、年龄、身高、体型、力量大于李某杰,其围堵、推搡、拉拽行为使李某杰产生恐惧害怕心理,对高空抛物认知扩大的说教和恐吓,也使李某杰产生了自责心理,多方面心理因素的叠加,造成了情绪的崩溃,李某豪、叶某航、李某轩的行为有过错,酌定承担事故40%的责任,李某豪、李某轩各自承担10%的责任。
2025年5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260438.1元,李某乙、齐某、李某亮、许某沙于各自赔偿原告86812.7元,叶某、苏某玲赔偿原告1736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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