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灌南某木业公司虚开收购发票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连云港#
灌南景某木业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38份,票面额累计245.94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8.19万元的行政处理(已自行补缴税款0.00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即农产品收购发票,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即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进项税额=245.94万元×9%=22.1346万元。
那么,虚开收购发票会涉嫌什么罪呢?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税额22.1346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自然人判刑时不适用罚金)
虽然,灌南景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已经达到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入罪,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但是,如果积极补缴税款,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孟某某通过宋某某介绍,从连云港市A面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43531元,税额共计230893元,并被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以上案例可用于参考,便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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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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