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惠,女子正开着车,一人骑着电摩看到车不让行还硬挤,与车擦碰失去平衡后摔倒。女子不想与其纠缠,以500元和解了事,谁知隔天,电摩车主又说脚痛,再次索要200元。女子觉得事情不对劲,若是每天从我要200,那还了得?她立即报警。电摩车主是主责,500元要还给我,还得帮我修车!
王女士正常开车,电摩硬挤摔倒后她给了500元,隔日被再次索要200怒了,直接报警,结果很爽!
王女士下班后,赶紧开车去接女儿放学。可这个时间段路上车多人多,交通拥挤,她一直保持正常行驶。
谁知,一女子骑着电摩,在车流里钻来钻去,横冲直撞,跟耍杂技似的。
王女士心里嘀咕:骑车不守交规,很容易出事啊!胆子太大!简直是马路杀手,危险系数太高了。
可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女子骑着电摩突然一拧把,直接往机动车道上拐,冲着她的车奔过来。
王女士吓坏了,赶紧紧急刹车。
女子的电摩擦着她的车身划过,因速度快与刮碰而失去平衡,在她车前晃了几下就“哐当”一下就摔在地上。
王女士停稳车后,马上下车查看,电摩车主呲牙咧嘴地喊痛,并指着王女士叫嚷着:你开车不长眼啊?
王女士心里委屈,这明明是你硬闯,怎么还骂人开车不长眼,你还讲不讲理?
可眼下别管谁对谁错,看看人摔坏了没,她提出去医院检查检查,万一摔骨折可就麻烦了。
女子爬了起来晃动了下胳膊腿,看样子也就是擦伤没骨折,她拒绝去医院,张口就从王女士要500元赔偿。
王女士看自己车身多车被电摩刮掉了漆,想想自己是正常行驶,女子是越线抢道,明明自己没责任,干嘛我出钱?
可女子不依不饶地嚷嚷,看这架势,王女士知道遇到不好惹的了。
想想她没啥事也算自己幸运,不然,万一她有个三长两短的,自己可就倒了大霉了!
王女士本就怕麻烦,想着得赶时间接女儿,不想跟她耗时纠缠,出于人道就给她500,去财免灾,求个平安无事!
于是,她加了女子微信,转给她500元,并声明就此完结,互不相干。
谁知第二天女子又发来信息,说她脚痛又去检查,还好没有事,你把我检查费报销一下再给200元。
我现在脚好痛,医疗费和修车费得好几百,你给的钱不够!这两天上班都上不了,补多200元给我不过份吧!
王女士一看懵了,怎么又要200?她细一琢磨,觉得不对劲,这要是开了头,她一会说腿疼一会又说头疼,每天来要200,那还了得?
这是看自己好说话被讹上了,真拿她当冤大头了?自己是人傻不是钱多!
这明明是自己占理的事,反被她要挟上了,王女士越想越憋气,一气之下报了警。
随后她给女子发信息,让她开上她的车,按约定时间到指定的交警中队处理此事。
并说是你全责,我没追究你责任,你还得寸进尺,给你500你不知足,那不好意思,你不但要退回500元,还得帮我修车。
交警介入调查,又调了道路的监控,事故的前因后果一目了然。
交警定责为电摩全责,王女士支付的500元,女子必须退还,王女士的车划伤破漆的修车费也必须由女子承担。
这剧情的反转让王女士心里无比舒坦,这事闹的,本来想省事,结果差点被缠上。说到底,做人还是得讲道理,遇上事别怕麻烦,该报警就得报警,不然被人拿捏住了,那才叫真憋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电摩属于非机动车,应当在其专属的非机动车道行驶。
电摩车主硬挤并突然拐入机动车道抢在王女士前头冲过路口,违反了分道通行的规定。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交通秩序,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是导致此次擦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交警依据该条文认定电摩车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摩车主因自身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摔倒,其损害后果主要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王女士正常行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电摩车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她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500元属于自愿补偿,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于电摩车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的车辆因与电摩擦碰导致车身多处刮掉漆,她为侵权人,应当对王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警定责后,女子退还了王女士500元,还必须为王女士因事故造成的修车费用损失进行赔偿。
电摩车主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敬酒不吃吃罚酒!落得这个结果也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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