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引发热议的武大图书馆污蔑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且判决书全文已流传网络。笔者通读该判决后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事实、法律等方面都作出了清晰、无误的认定,一审判决结果非常妥当。
一、关于该案的证据
在证据采信方面,法院对双方的证据都认真审查并作出了认定。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法院认为关于肖同学的品格证据与本案无关,肖同学自己举证证明的品学兼优也好,还是网络上所谓曝光的性骚扰惯犯也好,都不能直接推定本次事件是否实施性骚扰行为,而是只能基于本案所关联的客观证据去认定。本案引发热议后网络上开始流传肖同学所谓性骚扰惯犯的通稿,先无论其真实与否,这些通稿某种程度上就是在试图攻击肖同学的品格,从而去论证本案所涉及的那次事件也是性骚扰事件。从法院观点来看,这些攻击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是法院没有径自对杨某自行取证的证据全部确认,而是认真比较了其他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才予以确认。武大图书馆最大的争议之一可能就是杨某自行取证的方式,无论是对肖同学裆部长时间的录像,还是近乎逼问式的忏悔书,都引发了极大争议。杨某支持者的最大依据之一便是肖同学自书的忏悔书,但是法院观点认为自书内容只有与其他证人证言、公安询问笔录相互印证才能采纳,而不能直接以忏悔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因此,没有必要将这份忏悔书奉为圭臬。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争议
首先要明确,任何法院都不可能百分百去还原客观事实,法院只需要按照证据标准去确认法律事实即可。在我国,刑事案件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则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对于本案的争议事实,法院认定是“事发时被告因股根及阴囊部位瘙痒抓挠的高度可能”。这一法律事实已经是基于全案证据所作出的最客观的认定。
一审判决书载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进行“自慰”系对原告进行性骚扰。被告抗辩该行为是在抓痒,并非“自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原告提交的跨度长达约1小时的四段取证视频显示,被告在桌下将左手放在两大腿中间,手部有轻微且不规律的动作,从视频中被告的手部动作无法得出其系在“自慰”的结论。原告提交的道歉信及录音中存在前后矛盾,原告在要求被告书写道歉信时,被告最开始的陈述是“我真的对不起,如果你刚才跟我说,我一定帮你马上删了”,并写下“拍了姐姐,侵犯隐私权”等内容,后来又陈述“没拍",并写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没有指明具体是什么事。原告全程也没有明确因何事要求被告道歉。被告报警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被告称:“当时那个女生在图书馆很大声地指责我,要求我写下道歉信,我其实不知道是为什么就这样写了”“我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我做了什么恶心的事,我只想赶快离开,息事宁人”。公安机关对当时在场的黄某某询问时,黄某某回答:“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没有听到男生骚扰的言语。” 从上述证据看,道歉信的内容与被告及黄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陈述内容并不一致,也无法得出被告系在“自慰”的结论。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父母早在2021年2月通过微信向医生询问被告阴囊瘙痒的病症如何医治,并附了被告阴囊部位症状的照片,之后又于2022 年9月29日、2023年1月4日及2023年7月11日(事发当日)多次委托他人购买适用于特应性皮炎的爱宁达吡美莫司乳膏。被告于2023年11月2日,12月8日及12月28日三次就医,根据医生对被告的体检结果,显示其股根及阴囊处存在淡红斑、色素沉着斑等,诊断结论为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特应性皮类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炎症性皮肤病。事发时正值夏季,被告母亲也在事发当日中午托人购买被告常用的爱宁达吡美莫司乳膏,故存在事发时被告因股根及阴囊部位瘙痒抓挠的高度可能。综合原告提交的取证视频、道歉信、录音,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的相关证据等,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被告在事发时系在进行“自慰”的证明目的。武汉大学对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中称被告存在“不雅行为”,而非“自慰”或“性骚扰”行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系“自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得益于杨某的录像,被诉行为是有清晰的视频证据的。从原始视频(由于从原告杨某处流传出,完整性待定)来看,肖同学的行为就压根不可能是在自慰,法院认定是在挠痒就是无限接近真实事实的客观认定。还需要警惕的是,存在一部分人通过人为剪辑、甚至加速画面使原审视频更类似于自慰动作并在法院判决后依然大肆宣传与法院认定事实明确不符的言论,这一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三、在法律适用方面或者说性骚扰的构成要件解读方面
法院认为“性骚扰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即使该行为会使某个或某些人感到不悦,也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性骚扰。”这个理解非常重要。按照这一理解,就算某人在自慰,只要不是对着特定的被害人进行,也仅仅是不文明行为,但是不构成性骚扰。比如在户外的公园,某人背对着人群或者在树林角落自慰,并不能直接认定其对公园里的全体成员进行了性骚扰,公园里的其他人更不能直接获得对其进行长时间录像的权利。甚至上述例子中的“某人”如果是女性,录像者将面临刑事犯罪的风险。
一审判决书载明:根据图书馆的监控视频,原、被告所处的位置是开放式的,旁边的过道不时有学生经过。被告在图书馆面对的不仅仅是原告,在整个事件发生约2个小时里,被告未与原告直接接触,原告也陈述系因感觉到桌面晃动发现被告可能存在“自慰”行为才进行取证,被告未与原告进行语言或者其他方式的交流,期间原、被告均数次离开座位又返回,被告在书桌下进行的较为隐蔽的行为无法反映出有让原告感知的故意,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系针对原告作出性暗示或性挑逗行为。综上,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针对特定受害人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不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性骚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