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显示,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原某国有控股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12家药企在药品代理、原料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企业财物近3000万元,被判 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3)苏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为某国有医药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2005年1月起李某担任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2年3月起李某担任某国有医药公司总裁。2018年12月李某正式退休)
【罪名】受贿罪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30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2997.59501万元。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二、主要受贿事实争议焦点1:收受邹某1066.1万元
事实:李某通过医保专家熊某某、胡某(咨询组专家),帮助邹某代理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收受1066.1万元。
李某及辩护人主张:
熊某某、胡某非国家工作人员(系劳务行为);
李某与二人系朋友关系,未利用职权;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认定:
熊某某、胡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医保目录调整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
存在职务关联:李某基于职务与专家建立工作联系;
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贿赂获取药品销售竞争优势,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争议焦点2:收受程某500万元】
事实:李某帮助程某公司加快药品批文审批,并通过虚增股权交易环节(出资500万收购外资股权后由程某以2000万回购),获利500万元。
李某及辩护人主张:
系正常投资及中介服务所得;
存在投资风险(如药厂失火);
审批属正当利益。
法院认定:
本质为权钱交易:程某故意设计虚增环节输送利益;
与职务行为直接关联:李某利用职权为程某谋取利益在先;
投资风险不影响受贿定性。
【受贿细节】
2006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代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现金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1.2348万元。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原某国有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原海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代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原料药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某国有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代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8.07421万元。
2011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石家庄某生化药品有限公司在原料药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原某国有医药公司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南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委托药品生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3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原料药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现金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186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时任某省某局局长L某、副局长Y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某省某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在药品代理、药品品种批文转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50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综合组专家组成员:某研究所熊某某、某医院胡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山东某医药销售公司在相关药品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钱款共计人民币1066.1万元。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原海南某制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并购、股权并购款尾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某医药科技公司在股权合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受该公司法给予的苏州某医药科技公司5%的股权,价值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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