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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过天,不法商贩却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餐桌,威胁“舌尖上的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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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社屠宰生猪并销售一案依法获判。经审理查明,2023年至202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社先后购买57只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私自在福鼎市管阳镇某村民房内屠宰53只,并放置其位于该村的自营摊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4935元,违法所得共计106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吴某社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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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设屠宰场,往往缺乏规范的检疫检验流程,缺乏必要的卫生消毒措施,极易造成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舌尖上的安全”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也离不开市场的诚信自律和公众的监督参与,只有各方共同发力,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才能让每个人都吃的放心,吃的安心。
文 案: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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