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自媒体发表了一篇来自一行政法官投稿的文章,讲述了一名律师涉嫌刑事案件后,被一路羁押、审判、再审驳回之路。看罢文章,留言区很多人感慨,即便是专业法律人士,一旦身在刑事案件程序之中,也只能望案兴叹了。
文章的内容大概脉络是:40岁的律师本也是“积蓄百万、开宝马车”的法律业内小有业绩之人,与一女子因恋爱同居后发生了分手纠纷。在一次登门讨债(律师根本不承认债务,法院经审理也没认定债务)之后,从律师家离开后,女子去医院诊断为胸骨骨折后报警称被律师打伤,律师随即被抓。
律师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一年半后,“实报实销”的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半,赔偿金若干元。律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令人震惊的过程是,尽管律师坚称自己没有打女人(甚至没有身体接触),应该判决无罪,其却选择了信任“他的律师和司法掮客”,花费了上百万元“关系处理费”“承诺保其清白”,结果最后自己被判刑了,也直接导致了其的财务困境。
撰文的法官跟律师相识,是因为律师通过行政程序,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起诉鉴定机构在其刑事案件中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况。法官作为行政案件的主审法官,查看了整个卷宗,尽管对律师被判刑事责任存在疑问,但还是维持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
案件审完,行政法官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存在着诸多的疑点,诸如,女人身上没有律师的毛发、DNA、血液指纹等,所有定罪的证据只有受害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女子受伤与律师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完全可以从法律的角度、疑罪从无的角度进行辩护。
行政程序走完之后,律师又申请了刑事案件再审,行政法官出于好心,冒着违反三个规定的风险,跟刑事再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后者的答复是,“当下已经被判过实刑的案件,除非'亡者复活,凶手自认',很难被推翻洗白,难道要同事承担国家赔偿吗?”于是,尽管刑事再审法官也认为行政法官分析的很有道理,但依旧驳回了律师的再审申请。
以上的案例,生动再现了网上讨论范围很广的“为何法院宣判无罪难”。最高检察院今年两会期间发布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提到,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占比0.03%,有罪判决率99.97%。据往年最高法院报告显示,近年来全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急剧下降,以2000年和2014年为例,2000年全国无罪判决人数达6617人,到2014年低至778人,无罪率仅有0.06%。
很多法律文章已经提出,无罪率越来越低,并不代表着审判的结果越来越正确,也可能意味着,很多案件在追求高额的有罪结果后,很多存在证据或事实差错的案件,也被做有罪判处。
“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如此的司法裁判要求,“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电影《二十条》检察官理解,距离现实中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上,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具体案件的司法进程中,办案机关、办案人员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上的理解,而是对自己、对同事、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利益影响。
要知道,一个刑事案件一旦被立案,嫌疑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在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叫停刑事措施,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宣判无罪,都以为着随之而来的国家赔偿、办案人员办案机关责任追究问题。
即便是办案人员明知道上一个刑事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被冤枉的可能,按照无罪从无的法律规定需要改变案件结果,可都知道一旦如此的话,意味着什么,会得罪什么人或机关,又有谁能抵挡得住反噬的力量呢?
一起被告人坚称无罪、“所有定罪的证据只有受害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刑事案件,本应该成为一场程序与证据规则较量的法律较真,却在涉案律师信了“司法掮客”之后,悄无声息的一审、二审终结了。
作为律师本身,在法律较真与司法掮客之间,选择了相信后者,也令自己失去了最后挽救自己的机会。身为行政法官、刑事再审法官,即便认为刑事案件的办理,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疑问,也不得不认定既定的案件结果。
设想一下,作为撰文者的行政法官,行政诉讼审查鉴定机构检定过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鉴定行为过程中,针对律师主张的“没有身体接触”却可以出具鉴定报告,真的查不出可以撤销的情形吗?
可是,一旦撤销了鉴定报告,意味着后续刑事案件结果会是什么?会对自己的同事、身处的同一办案机关造成何等的影响?身为行政法官,可以做到力挽狂澜、应付各种压力吗?
法治,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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