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院能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主张或事项作出裁判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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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体系中,法院的裁判行为必须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内严格进行,通常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那么,法院能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主张或事项作出裁判吗?
最高院在《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与山西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安装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法院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属于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程序违法。
本案焦点是:原审判决是否超出了恒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超出诉讼请求是指判决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判决的判项内容加以认定。
本案中,恒诚公司以延迟供暖为由请求贝莱特公司支付罚金330万元,而原审判决以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判令贝莱特公司承担1687500元违约金。虽然其与延迟供暖罚金同属违约责任的范畴,但恒诚公司并未以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作为诉讼理由,亦未提出违约金的诉请,原审判决径行判决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并进而承担1687500元违约金,超出了恒诚公司的诉请。
进一步而言,高培华作为恒诚公司案涉项目的工程师,其在采用单U设计的《新源住宅小区外网水平主管道图》注明“先照此图施工,随后出蓝图,加盖设计院章"并签字,且贝莱特公司之后亦按约在《新源住宅小区外网水平主管道图》上加盖了德州市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于双U变单U已经达成一致,恒诚公司对施工方案变更予以了认可。
此外,山东建筑大学地源热泵研究所所长刁乃文在询问笔录中,也确认从技术角度而言,案涉工程采取单U或双U方案均是可行的。此节事实进一步说明由双U变单U的设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实现"。
故原审判决以“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判令贝莱特公司支付15%的违约金即1687500元,不仅超出了恒诚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理由,并且对于认定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事实亦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通常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主张或事项作出裁判,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破坏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认定等特殊情形下,法院的裁判行为可能具有合法性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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