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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张某礼涉嫌放火一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我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庭审与辩护工作。在这起案件为报复型犯罪中罪名认定、因果关系及损失计算等法律问题提供了参开,今天我将结合全案事实,有必要对这起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恶性案件进行深度解读。
一、案件基本事实还原
本案的核心情节围绕一起报复性放火行为展开,时间链条清晰,行为脉络完整:
1.案件起因与动机形成
2011 年 2 月,上诉人张某礼因与单某存在矛盾,产生报复心理。其选择的报复目标并非单某本人,而是位于北环路的 "徐氏馍菜汤饭店"。根据在案证据,张某礼认为该饭店与单某存在关联,遂决定通过毁坏饭店实施报复。这种 "迁怒式" 的报复动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反映出行为人对法律后果的认知偏差 —— 误将毁坏财物视为 "私力救济" 的手段。
2.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
2011 年 2 月 14 日晚,张某礼雇佣潘某某(另案处理)实施具体行为,双方达成合意后,潘某某又指使蔡某、方某等三人执行。当晚 10 时许,三名执行者购买汽油后,将饭店玻璃砸烂并倒入汽油点燃,导致店内物品严重烧毁。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饭店内有两名驻守人员,二人因及时逃离未造成伤亡。事后,张某礼向潘某某等人支付 2000 元作为逃跑费用,试图掩盖犯罪事实。
3.损失认定的波折过程
本案的损失鉴定经历了三次评估:2012 年 6 月,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 382446 元;张某礼提出异议后,由市价格认证中心于 2012 年 11 月复核为 327483.54 元;被害人马某某仍有异议,申请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再次复核,但因无法核实物品原始状态,该中心决定不予受理。最终原审法院扣除鉴定中计算错误部分,认定损失为 302273.50 元。这种 "鉴定 - 异议 - 复核 - 不予受理" 的过程,反映出刑事诉讼中财产损失认定的复杂性。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辨析
本案在一、二审中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这些争议点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1.罪名之争: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辩方提出,张某礼仅指使潘某某 "砸掉" 饭店,并未要求 "烧掉",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放火罪。这一辩护意见的核心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界定 —— 是追求毁坏财物的结果,还是放任火灾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礼在供述中多次承认让潘某某 "烧掉" 饭店,潘某某的证言也证实收到 "烧饭店" 的指令,执行者蔡某等人的供述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从刑法理论看,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饭店位于北环路,周边存在其他建筑和人员,放火行为已超出单纯毁坏财物的范畴,属于 "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故认定为放火罪具有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能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绝对安全的防火措施,仅针对特定财物实施烧毁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审慎把握。
2.被害人主体之争:马某某是否为适格原告
辩方提出,涉案饭店的实际权利人应为单某,马某某并非适格被害人。这一争议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 应以登记公示为准,还是以实际投资为准?
法院经查证,被害人马某某陈述饭店由其投资,证人王某甲、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马某某为实际权利人,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应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实际权利人。本案中,即使饭店登记信息与实际权利人不符,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的实际投资和经营事实,就应认定其原告资格。这一认定对于处理产权与实际控制分离的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3.损失数额之争: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
针对损失数额的三次鉴定差异,辩方认为价格认定存在重复计算和虚高问题。这一争议反映出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标准 —— 如何处理多份不一致的鉴定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了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复核意见,并扣除了其中的计算错误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复核的理由是 "无法核实物品原始形态",这提示我们,刑事犯罪中的财产损失认定高度依赖案发后的及时固定证据。对于已烧毁、灭失的物品,若缺乏原始进货单据、库存记录等佐证,鉴定难度会显著增加,这也给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案件折射的司法启示
从辩护实践角度看,本案为处理报复型财产犯罪提供了多重启示:
1.报复型犯罪的量刑考量因素
本案中,张某礼作为县建委干部,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其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和公共安全,还损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这可能是法院最终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考量因素之一。这提示我们,对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其量刑往往会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和职业操守因素。
2.雇佣型犯罪的共犯责任划分
张某礼作为雇佣者,虽未直接实施放火行为,但仍被认定为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本案中,张学礼不仅发起犯意,还提供资金支持并指示逃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这一认定符合共犯理论中的 "造意者为首" 原则。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原审法院判决张某礼赔偿 302273.50 元,仅支持了直接物质损失,未支持马某某提出的 80 万元赔偿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这一规则提醒被害人,对于超出直接物质损失的部分,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收集。
张某礼案的终审裁定虽已生效,但案件中关于罪名界限、证据采信和赔偿范围的争议,仍值得法律实务工作者深入思考。在处理类似报复型犯罪时,既要准确适用法律,也要充分考量案件的起因、手段和后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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