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经营调整需对员工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吗?若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位报到公司能因此解雇吗?这是许多企业和劳动者都关心的问题。
近日,福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当调岗确属合理且未损害员工权益时,员工负有服从义务,拒不到岗构成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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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杨某入职某家公司,担任市场管理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达3日(含)或者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4日(含)或年度累计旷工达6日(含),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后因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对部分业务进行调整,将杨某所在的公司搬迁至同省永安市,所有人员需要同步迁移。公司就此向相关员工征求意见,杨某不同意前往新工作地点。
2024年9月15日,公司发布公告,决定撤销公司的市场部,同时在保留部分运营人员”,用于安置被撤销市场部中不同意随迁至永安市的员工,其中包含杨某。
2024年9月20日至22日,公司多次向杨某发送《按期到岗通知书》,催促其至新岗位报到,告知其新岗位仍为运营人员,薪酬待遇不变;并提醒若不按时到岗,将按照旷工处理。杨某则认为新岗位工作内容不同,自己难以胜任,同时质疑只是公司为了裁员而虚设的部门,故坚持不接受调岗。沟通期间,杨某仍留在市场部原工作地点进行上下班打卡。
2023年11月1日,报经工会同意后,公司以杨某连续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依照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杨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经劳动仲裁后,于202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拥有用工自主权。若调岗行为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薪酬待遇、未明显恶化劳动条件或增加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对劳动者合理调岗的权限。
本案中,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布局调整,将杨某原所在市场部转移至同省永安市,因杨某不同意随迁,故将其调整至平行的主运营部,并承诺调整后待遇不变。新岗位工作内容为运营工作,性质非特种作业、无需持证上岗,工作难度与内容变化并不大,故并不存在杨某不能胜任的情形。从现有证据来看,公司并未侵害员工合法权利,亦不足以证明公司以调岗之名行裁员之实,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某公司对杨某做出的工作岗位调整属于用工自主权范围内的合理调整,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在公司多次通知、协商并明确告知拒不到岗将视为旷工的情况下,杨某仍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其连续旷工行为已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书》相关约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法院对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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