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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易人力资源管理咨询(ID:heyeemcs)。本文约1200字,需要7分钟阅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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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中,使用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以下简称“三十七条规定“)“提前通知”解除,然而在使用过程中,若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能否让员工提前走人,而不必等到三十日后?实践中,因理解不一致导致双方因此引发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提前通知”解除的梳理,以期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指导,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一、“提前通知”解除的理解
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实操过程中需要注意:
1、“通知”的效力分析
(1)此“通知”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即可实现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2)劳动者的“提前通知”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形成权,无须用人单位作出承诺。
2、“通知”的时间
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即自用人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若无对离职日期有其他约定的,三十日后即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试用期:提前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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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 Dan Burton
3、“通知”的方式
(1)试用期:无要求,可书面,可口头,但需要有证据证明已通知用人单位;
(2)非试用期:必须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微信、短信、邮件等,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以纸质形式提交,便于固定证据。此外,该“通知”不能以“申请”的方式提交,此类解除权属于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直接“通知”即可。
二、员工“提前通知”后,公司让员工“提前”走人合理性分析
要判断用人单位能否让员工“提前”走人,关键是要弄清楚三十七条规定的“三十日“的法律意义,根据规定,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最主要的目的是: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式”提前通知“提出辞职后,根据工作需要在三十天内确定离职生效日,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若劳动者将该法律条款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同时,三十七条规定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因此,员工”提前通知“后,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让员工”提前“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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