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早已被法院撤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却成为判决学校支付高额租金的关键依据;快递员误写的“拒收”字样,竟成了法院缺席审判的合法理由;当事人辗转多部门,得到的却是相互推诿的“踢皮球”……禹州南区学校卷入的这场土地租赁纠纷,暴露出的不仅是一桩简单的合同争议,更是一连串令人震惊的司法程序瑕疵与运行怪象。
土地权属纠葛:从合同约定到诉讼漩涡
禹州南区学校与河南平禹某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禹某煤电”)的土地纠纷,源于一份含后期出让约定的租赁合同。学校租赁该公司场地时,合同明确租赁期满后土地将出让给学校。但该场地部分权属属梁北社区,这一隐藏问题成为纠纷导火索。
2020年5月,梁北社区因土地权属将平禹某煤电诉至法院。争议核心是1999年5月21日新峰矿务局与梁北社区的边界协议——宗地图标注“阴影部分归梁北”,且文件盖有禹州市政府土地发证办公室骑缝章。
法院审理发现,平禹某煤电2012年11月30日取得的禹国用(2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存严重问题:登记面积121977.268平方米,远超原新峰矿务局两宗土地合计的111668.25平方米,超出部分无合法来源,地籍调查缺失相邻宗地指界人确认。
2021年7月2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2021)豫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该土地证。许昌市中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豫行终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但作为实际用地方的禹州南区学校对确权结果毫不知情,导致土地出让约定落空。学校被迫续租时,平禹某煤电突然提出翻倍租金等苛刻条件,协商破裂后,该公司于2024年起诉学校,要求支付高额租金。
程序乱象:从送达失误到证据瑕疵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系列程序违规问题剥夺了学校诉讼权利。
据禹州市梁北镇邮政支局投递员邢某某证言,2025年1月17日,法院传票邮件到达邮局投递,因连续三天(1月18-20日)拨打学校电话(13169XXXX28)无人接听,按规定应标注“无法联系收件人”,却被误写为“拒收”。2025年4月3日,邢某某当面向禹州法院梁北法庭刘某娜说明情况,但其坚持“按程序处理”,拒不接收学校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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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重的是,法院短信送达未发到学校登记手机号,却以“拒收”为由缺席审理。学校试图补救,递交证言遭拒。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传票开庭时间定为2015年1月20日,实际开庭时间却变更为1月22日,这一关键变更未通知学校,直接剥夺了学校到庭应诉的权利。
实体审理中,核心证据处理显失公正。河南省财政厅2025年7月2日豫财监函〔2025〕34号答复函证实,禹州市法院2024年9月18日委托评估时,明知禹国用(2012)第17-0142号土地证已被撤销,仍将其作为权属依据移交评估机构。中盛评估公司2024年10月22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被财政厅指出存在折现率分析缺失、未编资产明细表等问题,且法院未及时告知土地证被撤销事实。
学校发现问题后,曾两次要求刘某娜向评估机构补充提交土地证撤销判决,但其始终推诿至二审法院;而二审法院明确表示评估由她委托,理应由其递交相关材料,刘某娜却至今未采取任何行动。此举直接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根据”的规定。更令人费解的是,学校负责人曾当面找到刘某娜反映土地政策与学校权益的关联性,却被其以“土地政策跟你们没关系”为由拒之门外,态度傲慢,对民办学校诉求置之不理。
违规违纪:办案人员的失范行为
禹州法院的刘某娜在审理此案时,离谱行径频发,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她漠视诉求,与平禹某煤电沆瀣一气,打压民营企业,程序严重违规,引用不合法证据,偏袒国企,是离谱的典型案例。
学校多次向其反映情况,遭其傲慢对待,置之不理。这让民营企业心寒,感受不到公正,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她对评估报告不做核查便直接引用并作出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基本准则;将已被撤销的土地证作的政策及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相悖。
为鉴定依据,违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鉴定材料需真实合法的要求;在鉴定材料质证环节,对其他案件均严格组织当事人质证,唯独此案跳过该程序,明显存在双重标准。送达程序也存严重问题:邮递员误写“拒收”,她知情后仍“按程序处理”;学校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遭拒;开庭时间变更未通知,剥夺诉权。
学校得知缺席审理后,曾向刘某娜递交“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的申请”,被其以“案件已经审过了”为由拒绝接收;邮寄申请也石沉大海,最终在学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接判决。这种对当事人权利救济诉求的漠视,暴露出程序正义在该案中的缺失。
困局:投诉无门的无奈
目前,学校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程序正在正常进行中。与此同时,针对刘某娜的违规行为,学校已向许昌市中院纪检监察部门(或督察室)进行投诉,先后寄送两次函件均未收到回复,工作时间拨打其办公室固定电话也始终无人接听。
向许昌中院反映问题时,陷入程序空转的循环。拨打许昌中院纪检组电话长期无人接听,相关热线接线员甚至表示不知道该号码。直至学校负责人情绪激动后,纪检组电话才在一分钟内回拨,却首先质问为何向领导私人手机号发送信息,对核心投诉内容避而不谈。这种消极应对与推诿,让当事人深感无助。
从土地权属的历史纠葛到程序的多重违法,从评估依据的明显错误到维权渠道的全面失灵,禹州南区学校的遭遇暴露出基层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失守。在梁北社区与平禹某煤电的权属纠纷中已被法院否定的土地证,却在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中成为关键证据;邮递员的失误被固化为"拒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在多个部门间被来回推诿。损害的不仅是一个学校的合法权益,更是整个社会对公正的企盼。
我们诉求的,不仅仅是为禹州南区学校纠正这起错案、弥补其损失,更希望以此为契机,推动程序的规范化、透明化,打通维权渠道的"最后一公里"。让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让公正看得见、摸得着;让民营企业在遇到纠纷时,能有畅通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陷入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困境。唯有如此,才能让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让法治照亮每一个角落,让公平正义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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