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嘉**公司和乙方泰**公司分别取得A、B两相邻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后乙公司在B地块上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占用了A地块上约20亩土地并修建了道路、护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占用的20亩土地并恢复原状。乙公司辩称:因政府原规划在案涉被占用土地上修建一条快速路,由于资金问题未开工建设。乙公司为了保障楼栋安全,在占用的土地上修建了道路和护栏,占用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规划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土地权属争议必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双方的争议实质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对于土地侵权案件,首先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虽然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异议,但发生在土地登记发证后或不能举证证明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应当认定为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如果经审查确实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则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侵权诉讼。
涉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侵权纠纷中,案涉土地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是此类案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通过对土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的审查,既能从物权保护的角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行政机关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的先行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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