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陈越律师最近在办理一则经济案件的报案业务时,在与某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进行交涉时,就被控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控告罪名对立案、后续侦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观点的交流。本文为实务总结,以期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案件思路提供方向指引与理论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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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文:紫禁城,晨曦初照)
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本质区分标准。
两罪的核心差异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性区别,尤其是主观要件与客观后果的不同,这是准确适用罪名的关键。
(一)主观目的:“非法占有”与“转贷牟利/无特定目的”的差异。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备要件(《刑法》第193条),即行为人自始具有将贷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的主观意图;而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多表现为行为人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贷款,或虽有转贷牟利意图(如《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但无直接占有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是否虚构贷款用途、是否将贷款用于挥霍或违法活动、是否有还款能力或逃避还款行为等。若缺乏上述客观证据,则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后果:“数额入罪”与“损失/情节入罪”的差异。
贷款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为入罪标准(《刑法》第193条),即诈骗贷款达到法定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为5万元以上)即可构罪;而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为“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2条)。
这一差异体现了立法对两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贷款诈骗罪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侵害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故以行为结果(数额)为核心;骗取贷款罪主要侵害金融管理秩序,需以实际损失或严重情节(如多次骗贷、使用虚假担保等)作为入罪门槛。
(三)主体范围:自然人与单位的限制。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刑法》第193条),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这一区别源于立法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特殊评价——单位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贷,实践中通常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贷款诈骗罪。
二、控告罪名选择对报案阶段、及立案后侦查活动的实务影响。
报案人(控告人)对罪名的选择,是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判断及后续程序走向的重要因素。
(一)立案审查阶段:罪名选择决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立案的前提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若控告人选择“贷款诈骗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使用虚假产权证明、资金用于挥霍等)及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若选择“骗取贷款罪”,则需证明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如伪造经济合同、虚构项目)且造成金融机构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骗贷)。
实务中,若控告人错误选择罪名,可能导致立案受阻。例如,控告贷款诈骗罪但仅能证明存在欺骗手段及损失,而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则公安机关可能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反之,若控告骗取贷款罪但损失未达50万元且无其他严重情节,亦可能因不符合立案标准被驳回。
(二)侦查阶段:罪名选择影响“证据收集重点”。
立案后,侦查方向需围绕控告罪名的构成要件展开。若以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机关需重点收集“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包括行为人的资产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记录、逃匿行为等;若以骗取贷款罪立案,则需重点核查欺骗手段的具体表现(如虚假材料的来源、伪造过程)、损失的计算依据(如未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骗贷行为对金融机构信用评估体系的破坏)。
例如,若行为人将贷款用于正常经营但因市场风险无法归还,此时“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若以贷款诈骗罪侦查,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后续程序停滞;而以骗取贷款罪侦查,则可通过核实欺骗手段(如虚构经营规模)及损失金额(如未归还50万元)完成证据链构建。
三、关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选择,辩护人认为:
(一)证据收集与罪名选择
律师在选择罪名时,应首先考虑现有证据能否支持所选罪名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
贷款诈骗罪:若存在以下证据,应优先选择贷款诈骗罪进行报案: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虚构贷款用途;行为人将贷款用于挥霍或违法活动;行为人有明显的逃避还款行为,如转移资产、隐匿行踪;行为人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如在贷款前已知自己无力偿还。
骗取贷款罪:若存在以下证据,应优先选择骗取贷款罪进行报案: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如伪造经济合同、虚构项目;行为人的行为导致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行为人虽有转贷牟利意图,但无直接占有故意;行为人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贷款。
(二)程序考量
立案难度: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较高,需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数额较大;而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证明欺骗手段及损失或严重情节。因此,若证据不足,选择骗取贷款罪更容易获得立案。
侦查方向:不同的罪名会导致侦查方向的不同。贷款诈骗罪需重点收集“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而骗取贷款罪需重点收集欺骗手段及损失的证据。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导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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