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通俗地说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法规或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案件要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孙亚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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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律师补充: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孙亚律师
法学学士,现就职于北京恒都(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从业期间,以严谨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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