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胜合同诈骗案: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刑民界分理论与客观归责对合同诈骗罪的讨论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刑再5号
入库编号:2023-16-1-167-003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违约理由正当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案件事实概要
李某胜作为徐州某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998年5月与遵化某经销处(齐某水)口头约定购买2800吨焦炭(货到付款)。经销处依约发货2700吨至徐州。李某胜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因未付款被对方阻止继续提货(当时已提1600余吨)。后李某胜擅自将剩余1000余吨焦炭提走用于生产。数月后,李某胜主动找到齐某水协商,双方补签购销及还款协议,李某胜随后支付40万元货款,但剩余129.6万元货款未付清。其间,李某胜变更办公地址及通讯方式。
争议焦点:李某胜未全额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核心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法律分析: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刑法第224条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其认定需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精细化适用。本案再审判决实质构建了“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目的”的禁止性规则体系,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
(一)刑法教义学维度:非法占有目的的双层结构
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 排除意思:永久剥夺权利人财产支配权的意图(区别于民事占有)
- 利用意思:将财产置于自己或第三人事实支配下的意图本案核心法理:当行为人存在正当财产抗辩权(如质量异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其暂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因具有民事法权基础,本质上阻却“排除意思”的成立。李某胜以焦炭质量和发票开具问题抗辩付款,属于《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正当抗辩范畴,刑法无权否定民事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 “市场自治优位”原则:根据法益衡量理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超个人法益(市场交易秩序)个人财产法益。但当行为未实质破坏市场信用机制(如使用真实身份缔约),且财产移转具有正当权源(如有效合同)时,应优先通过民事救济恢复利益平衡。本案焦炭用于生产经营,未脱离合同目的范畴。
- 刑法谦抑性的实质化标准:刑法介入需满足“补充性”与“最后手段性”。李某胜案揭示的裁判规则:
“当未履约行为存在可争辩的民事抗辩事由,且财产未脱离经营领域时,刑事追诉将构成对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
(三)证据法维度:推定规则的限缩解释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需通过客观事实推定,但须受《刑事诉讼法》第55条“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严格约束:
推定基础事实
本案反证事实
法理效果
隐匿财产/逃匿
变更地址后仍主动协商还款
切断“逃债→非法占有”的因果链条
无履约能力
企业持续经营+可变现资产未查否
推翻“自始无履行意思”的推定
无实际履约行为
支付部分货款+签订补充协议
证明“继续履行意思”的客观化
本案对司法裁判实践的指导价值:再审法院通过“正当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实现理论创新——当被告人提出未履约的正当理由(如质量争议),且该理由未被控方证据排除时,即产生对“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合理怀疑,控方需继续举证推翻该怀疑,否则应作无罪认定。
(四)客观归责理论的应用
- 创设不被容许的风险:合同诈骗的“风险创设”体现为缔约欺诈性(如虚构主体)或履约欺诈性(如收受财物后立即转移)。本案李某胜:
- 以真实企业签约 → 无缔约欺诈风险
- 焦炭投入生产 → 未创设财产灭失风险
- 风险实现关联性切断:129.6万元损失源于市场经营风险(钢铁行业波动)与民事抗辩权行使(质量争议),与诈骗行为缺乏刑法上的归责关联。
三、辩护思路启示
基于本案裁判要旨,针对类似涉合同诈骗指控,可构建以下核心辩护策略:
- 夯实主体真实性证据: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交易历史等,证明签约主体合法真实且持续经营。
- 全面论证履约能力与努力:
- 收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证据(如生产记录、纳税凭证、同期其他履约证明);
- 梳理已履行部分(付款、收货等)及寻求解决的行动(协商、补充协议、部分还款);
- 强调财物用于正当经营。
- 突出未履约的正当抗辩理由:详细论证质量异议、发票问题、市场风险等客观障碍,并提供相应证据线索。
- 澄清“逃匿”性质:解释变更联系方式/地址的客观原因(如经营调整、缩减成本),强调未切断全部联系渠道,且事后有主动接触。
- 坚持疑罪从无:强调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民事违约)时,应依法作出无罪认定。
四、结论
李某胜案再审判决实现了三重法治功能:
- 方法论价值:构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消极构成要件体系(正当抗辩事由的阻却功能);
- 制度价值:确立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范式——民事权利行使不构成刑事违法性;
- 政策价值:宣示刑法不得介入市场主体商业判断的谦抑立场。
裁判要旨的理论升华:
“在市场经济法治框架下,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应遵循私法优位原则。当行为人的财产处置符合经营理性,且未履约存在可辩驳的正当理由时,刑法必须保持对商业自治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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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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