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徐玲申请执行陈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光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徐玲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陈光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陈光云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光云(曾用名陈光文)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80 年1月1日
名族:汉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林镇龙川村4组43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800101XXXX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20900及相应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17)川1503执635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陈光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8%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383963290
联系人:冯法官 袁助理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南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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