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侵财型犯罪,侵财型犯罪以行为人控制所侵犯的财物为既遂标准,行为人通过盗窃行为控制了所盗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控制所盗财物的,属于盗窃未遂。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认定是否控制财物,应当根据财物的性质、大小、形状等样态以及盗窃行为的方式等因素,从社会的一般观念出发,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对所盗财物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排除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
对于小型财物,如手表、戒指、项链、手机等,一般以行为人藏匿到身上、衣服口袋、手提包内等私人支配领域或者物品内为既遂。对于大型财物,如轿车、冰箱、电视、家具等,一般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支配领域为既遂。对于超市内设置条码的财物,一般以将财物带出收费口或者条码监控区为既遂。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也存在既未遂,同样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区分标准。
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标准,并不表明实施上述行为没有窃取到任何财物或者价值微小的财物就一定依照既遂定罪处罚,而是要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未遂或者不认定为犯罪。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盗窃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盗窃未遂的着手,应当以行为具有使被害人丧失财物的紧急危险为标准。入户盗窃,一般以入户后开始物色或者寻找被盗财物为着手。对于面积较小的单独居室,以侵财为目的进入即可认定为着手。携带凶器盗窃,不以携带好凶器准备盗窃为着手,而仍以盗窃行为造成被害人丧失财物的紧急危险为着手。扒窃,以行为人的手或者盗窃工具接触到财物或者盛放目的财物的提包、包装箱等为着手。
关于盗窃既未遂的处罚。盗窃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对于处罚较轻的既遂或者未遂行为,在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既遂和未遂行为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依照既遂的规定处罚,对于未遂的情况在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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