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模糊的担保条款,让债权人追债之路多走了半年弯路。
2022年初,孙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韩某借款5万元,好友沈某出于情谊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三方未约定具体保证方式,也未明确保证范围与期间。
债务到期后,孙某某未能还款,韩某直接起诉沈某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沈某辩称:“我只是作为朋友帮忙担保,债权人应该先找借款人要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韩某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孙某某追偿,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受偿的部分,才能要求沈某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法院依法确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本简单的追债过程,因保证方式不明确平添了法律程序障碍。
01 规则颠覆:从连带责任到一般保证
在《民法典》实施前,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根据已废止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律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绕过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大大提高了债权实现的效率。
2020年《民法典》第686条颠覆了这一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字之差改变了千万担保案件的裁判方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这不仅是法律条款的调整,更是立法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从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平衡保护保证人权益。
02 关键区别:先诉抗辩权的法律屏障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张某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案中,保证人王某某在合同中承诺“在张三到期不能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不能还款”的表述构成一般保证的典型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权利构成法律屏障,使保证人免于首当其冲承担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屏障。某办公用纸买卖合同中,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女士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蓝天公司拖欠货款时,大地公司直接起诉白女士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不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03 意思表示:合同解释的核心规则
《民法典》第686条的推定规则并非绝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区分保证类型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海担保律师俞强解析实务要点:若合同中含有“债务人应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解释为一般保证,如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或“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等表述。
反之,若含有“债权人可任意选择追偿对象”的意思表示,则应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如约定“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或“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即承担保证责任”等条款。
在(2019)最高法民申3260号案件中,华电华和公司承诺“如煤矿在合同约定期限未能归还借款,我公司将予以归还”。最高法认定该表述表明不以债务人能否清偿为前提,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04 现实影响:三方主体的风险重构
对债权人:举证责任加重
银行信贷经理李某最近遇到新难题:“过去格式合同默认连带责任,现在必须明确写明‘连带保证’字样,否则只能按一般保证处理。”这反映了债权人的普遍困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债权人需在签约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避免使用“担保”、“保证”等模糊表述。同时需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届满而失权。
对保证人:风险相对降低
《民法典》修改后,亲友间临时担保的风险有所降低。但保证人仍需警惕两类陷阱: 一是格式合同陷阱,金融机构的制式合同通常直接规定连带责任; 二是签名位置陷阱,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即使未约定具体方式,仍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对债务人:缓冲空间增大
一般保证规则给债务人创造了债务履行缓冲期。在债权人穷尽对债务人的追偿手段前,保证人可暂不履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逃避责任——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债务,最终仍将由保证人承担。
05 律师提示:签约时的风险防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13年执业经验提示担保风险防控要点:
签约阶段三核查
核查保证方式条款是否明确(建议直接写明“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保证”)
核查保证范围是否限定(如是否包含利息、违约金等)
核查保证期间是否合理(避免约定“至债务清偿完毕止”等模糊期限)
履行阶段三及时
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连带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变更阶段三注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加重债务的变更未经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免责
履行期限变更不影响原保证期间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当前民间借贷中仍有70%以上的担保条款存在约定缺陷。在办理的660余件担保类案件中,近半数纠纷源于当事人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误解。
某法院在最新判决中的阐述彰显了立法本意:“保证本身具有单务性,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未享受相应利益。连带责任保证加重保证人责任,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将会过分强化保证人责任,加重保证人风险,进而使交易主体畏于提供保证,影响保证制度担保功能与融资功能的有效发挥。”
随着《民法典》新规的深入实施,2024年全国一般保证案件占比已从过去的不足10%上升至37%。这一数据变化印证了法律修改的现实影响。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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