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加强代理出口税收风险管控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第七条进一步厘清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的税务归属边界,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行为,强化对代理业务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主体的监管。
对于从事1039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外综服)等代理模式的企业,17号文的实施具有显著的税收合规意义。
二、新规核心变化与申报要点(适用于2025年10月1日后业务)
(一)营业收入申报口径限定为“代理服务费”
17号文明确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将“代理服务费”作为应税收入。例如:若企业向境内真实货主收取代理费用10万元,则企业所得税仅就该10万元进行计算申报。
(二)必须同步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代理企业需在申报期同步提交《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表内须真实、完整披露以下信息:
Ø 报关单号;
Ø 境内真实货主名称;
Ø 真实货主:自然人身份号码,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Ø 出口金额。
该表作为税务机关判断代理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填报义务具有强制性。
(三)未填报或错报将面临“视同自营”处理
若代理企业未按要求填报真实货主,或误将报关行、其他代理公司等非实际货主信息作为货主上报,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将该笔出口业务视同为“自营出口”,按全额出口货值认定企业应税收入,补征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此类处理将极大提高企业税负,甚至引发税务稽查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三、代理判断及申报示意图
为方便代理企业判断自身的申报义务,可参见以下“代理判断及申报示意图”,在实际业务中,代理结构可能分为单层代理与多层代理两类。根据“17号文”及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应准确识别境内真实货主并正确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四、2025年10月1日前的业务如何处理?
对于2025年10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代理出口业务,企业仍可依据现行规定主张税收责任归属合理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第三条,凡在出口时已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且备案完备的,税务机关可据此认定代理关系成立,并将税收责任追溯至境内真实货主。
因此,对于历史业务,企业应:
Ø 检查是否已取得完整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Ø 妥善保存委托协议、报关单等备查资料;
【作者介绍】
张帆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执业律师,英国律师申请人(已通过SQE1)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协会全球青工委大使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师资深会员 FCIArb
ACCA国际特许会计师高级商业会计
国际贸易金融专家(CITF)
FIDIC认证咨询专家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仲裁员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委会理事
京师律所(全国)合同法专委会理事
京师成都律所党总支委员、第一支部书记
京师成都律所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阿联酋办公室(筹)业务负责人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智库专家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商委会联合认证RCEP培训师资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
张帆律师有10余年企业运营、投融资经验,金融、法学双学士,擅长涉外纠纷、国际贸易、商事谈判、财会税法、民行刑综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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