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现代豪门深陷继承的漩涡
千年前宋代法官的判笔
早已写下耐人寻味的答案
在“夫权至上”的宋代,丈夫在世时,妻妾对丈夫的财产皆无话语权;而丈夫离世后,寡妻依法享有夫产管理权,寡妾却身处法律灰色地带——她们的权利依附于“妻权逻辑”,于是妻妾分产成了一件异常复杂的事。
若遇“户绝”(广义指未分家者死亡无子,遗妻妾女),宋代司法对家产“承分”的审判,实为一场血缘、身份与法理的残酷博弈……
本文正文摘选自新版
柳立言 著 赵晶 修订
因篇幅所限,内容有所删减。
只就夫、妻、正式的妾三者来说,当夫在世时,无论是妻或妾,她们对夫产和立嗣是没有多少权利的(以下简称妻权和妾权),理论上均由夫做主,即使让她们参与甚至主持,也是出于夫的授权。夫死之后,诸权落在寡妻之手,只有妻也不在,才轮到妾。
宋代的妾权正是如此:寡妻的权利是法有明文的,而寡妾是法无明文的,只能比拟。根据妾权不能超过妻权的逻辑,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寡妻没有的权利,寡妾也不可能有,但寡妻享有的权利,寡妾未必没有,其有无、大小和多寡均要根据实际的案例来分析。
宋代文献出现“妻承夫分”“子承父分”和“女承父分”,本来的意思都是代位承分,那个“分”字是指丈夫和父亲从上辈遗产里所“应分到的份额”(他那一份),不是指丈夫和父亲本人的“遗产”。
寡妻享有对夫产的权利,其来源是她作为妻的身分,不管她是否有子,或是否是诸子的生母,但假如妾也享有对夫产的某些权利,其来源究竟是妾的身分还是生母的身分,是必须分辨的,因为严格来说,假如她是以生母的身分行使诸权,那么她是管不着非亲生子的,亦即她的权利是不完全的,而当她没有儿子时,便可能一无所有。
宋 《宋高宗书孝经马和之绘图》(局部)
在同居共财制度下,父亡母在,诸子仍不得别籍异财,但寡母可以决定是否生分。唯一的寡母若是庶母,大抵仍可让诸子(含亲生及非亲生子)生分。……
南宋初年有一件分产案,似乎可看到成年的嫡长子与庶母并存时,庶母没有不分家的权力。
刘下班之妻郭氏生下长子拱辰,妾生下二子拱礼和三子拱武。刘下班和郭氏先后去世,三兄弟约在孝宗淳熙十二年分家,拱辰主其事,将父亲的遗产作三份均分。
假如分家时寡妾尚存,便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分家似乎不须寡妾的同意,亦即父亡庶母在,诸子仍可分家。
第二,如何分似乎全听嫡长子安排,庶母无权干预。
第三,遗产由三子均分,没有庶母的份,例如没有给她安置养老田,故庶母当是由亲生两子供养,并非由所有儿子供养。
这三个问题,都逐渐得到立法者的响应。
东晋 《女史箴图》(局部)
个人认为,妾子或庶子有着清楚的法定继承权,而且是与嫡子均分,是宋代法律史的普通知识了。……实际上,不幸分不到父产的,既有妾子,也有被嫡生长兄侵渔的嫡生幼弟,也有被妾生弟弟欺负的嫡生哥哥,但他们可以凭着宋代“兄弟均分”的法律保障,争回应得的父产。……
无论如何,寡妾通过儿子享用夫产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假如真的只是母凭子富,我们就不能说寡妾拥有对夫产的受养权,因为那实际上是源自她儿子的继承权,她所享用的,实际上是儿子继承的份额(亦即儿子在养她或她在吃儿子的),而不是她自己承受的份额(亦即亡夫在养她或她在吃亡夫的)。
寡妾究竟是在吃儿子的还是在吃亡夫的,可从两方面解答:一是无子之妾能否承受夫产?二是有子之妾在吃儿子的同时,有没有因为“妾”的身分,也在吃亡夫的,亦即同时吃两份。十分遗憾,我们虽然知道解答的方法,却没有很多解答所需的史料,以下只有四个案例,且限于南宋时期。
第二案也在南宋初年。
“训武郎杨大烈有田十顷,死而妻女存。俄有讼其妻非正室者,官没其赀,且追十年所入租。部使者以诿迥(程迥,1163年进士),迥曰:‘大烈死,赀产当归其女;女死,当归所生母可也。’”
我们可看到妻与妾对夫产承受权的巨大差别。
假如是妻,便可名正言顺地承受亡夫的户绝财产,行使保管权和教令权,养育孤女,且可替亡夫选立继承人来继承夫产和香火。
但是,一旦官府发觉承受者不是妻而是妾,便认为应将夫产充公。既然夫产从一开始便要充公,寡妾自然不得使用,故官府要回溯过去,要求寡妾交还十年来所有来自夫产的收益。这不但否认了寡妾的受养权,而且剥夺了女儿对户绝财产的承受权,孤女寡母一无所有,如何过活?如何办嫁妆?
这明显是不对的判决,故交给程迥再审。
程迥推翻了初审,但也没有把夫产交还寡妾,而是依户绝法交给女儿,使之成为女儿的私产,由女儿供养妾母。假如女儿在获得户绝财产之前或稍后便去世,妾母将无人供养,遇到这个情况,便把女儿应得之分交给妾母。
个人相信,妾权不能超过妻权,妾母得到女儿之分,应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当归所生母”的“归”字,只能释作“交给”而不是“归属”。无论如何,在南宋初年,寡妾只能吃子女的私产,不能吃亡夫的遗产。
本案引申出的问题,自然是没有子女的寡妾怎样办?子女在供养妾母期间去世,妾母怎样办?
元 《贤后事迹手卷》(局部)
到了今天,寡母与子女均分夫产,
跟宋代不同之处有二:
一是寡母所得之比例应多于宋代(上文妾与二子均分应是特例);
二是寡母对所得拥有所有权,可带走改嫁,远胜过宋代的使用权,不能带走改嫁,要留给亡夫的继承人。
相同之处亦有二:
一是让寡妻和妾得到一份独立的养老之资,不必仰子女鼻息;
二是让她们吃亡夫的遗产,不是吃子女的私产。这想法和做法,确是宋代就有了,而且不但适用于妻,还适用于妾。
明 《百美图卷》(局部)
夫产无继承人(户绝财产)
死而无子谓之绝后,假如死者已有独立的户籍,便谓之户绝或绝户,不妨称之为狭义的户绝。假如死者未有独立的户籍,但出现好像代位承分的情况,即死者在父祖别籍异财之前已经去世并且绝后,只遗下妻妾和女儿,死者一房亦谓之绝户,不妨称之为广义的户绝。
绝户通常面临两个问题:香火继承和财产继承,两者息息相关,但亦有不立嗣的,以下侧重对财产的分析。……
不言可知,夫户绝而有妻,夫产由妻保管,让她立嗣来继承夫产,轮不到妾保管,只有夫妻俱亡,寡妾对户绝财产才有权利可言,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亡夫连女儿都没有,二是亡夫有女儿,全部或部分是妾所生。
情形1:户绝无女。
周德没有继承人,只遗下妾阿张。数年之后,阿张改嫁,并将周德的遗产献给县政府当作学田。
周氏族人不服上诉,执法者李文溪(1226年进士)认为有理,指出“嫁出妾以主田献入官,亦无此法”,并把官学教训一顿说:“学校,教化所出之地,诸友平日讲明义利之辨,于取舍必不苟;理所不可,虽千钟若将浼焉,(周德田产收入)壹拾伍硕之微,于续食何补,而忍犯不韪乎?”下令把学田交还族人周起宗,“以立周德之后”,即由他负责替周德立嗣,并且指出,“起宗虽非周成亲生子,毕竟从小抱养,况其有子,可以继周德之绝”,似乎有意让起宗把某位儿子入继。
执法者还故意将判决“榜县学前,仰周起宗前来本司,供合立嗣人名,以凭给据。帖县日下拨田还本人,责领管业。阿张系出嫁妾,不合妄以主家田献入官,勘杖六十,照赦免断”。
我们看到四点:
第一,至迟至南宋后期,守节的寡妾对亡夫户绝遗产享有保管权,当然包括她的受养权。在保管期间,她可以使用田产的收入,但不能将田产出卖或典押。……
第二,寡妾对夫产没有所有权,一旦改嫁,便要交还,不能随嫁。……
第三,寡妾对夫产享有保管权的主要作用或目的,是让亡夫将来的继承人来继承。……
第四,入继者的生父跟寡妾一样,只能保管遗产(“管业”),不能拥有,待入继者成年,便要交出让他正式继承。
清 《送亲图卷》(局部)
情形2:户绝有女。
对寡妾甚至寡婢来说,最大的转变,是从南宋中期开始,执法者应用“诸户绝人有所生母若祖母同居者,财产并听为主之条”,使寡妾对亲生女儿承受的父产(可以是全份)享有保管权和教令权,直到女儿去世、成年或出嫁。此法让寡妾对亲生子女所承父产的权利,从法无明文变成法有明文。
在前述南宋初年杨大烈户绝案里,有女无子的遗孀被发现是妾之后,第一位执法者要把她使用了十年的夫产全部充公。
第二位执法者程迥虽然推翻了初判,但也没有把夫产还给寡妾继续使用,而是全部判给女儿:“大烈死,赀产当归其女;女死,当归所生母可也。”他没有应用“诸户绝人有所生母若祖母同居者,财产并听为主”的法令,但似乎可以看到,寡妾可借着所生母的身分,保管女儿承受的父产,直到她成年或出嫁,如是出嫁,所承父产自是随嫁去了。假如在保管期间女儿去世,寡妾便继续保管。
日本 《长恨歌图》(局部)
所以,在理论上,寡妻有权承夫分,乃有权替夫立嗣;寡妾假如无权承夫分,自无权替夫立嗣,但寡妾假如有权承夫分,是否就表示有权替夫立嗣?目前没有寡妾代夫承分然后立嗣的案例,只能探讨寡妾替户绝之夫立嗣。
在前述南宋初年杨大烈户绝案里,有女无子的遗孀被发现是妾之后,第一位执法者要把她使用了十年的夫产全部充公,寡妾无权承受,自不能立嗣;第二位执法者程迥虽然推翻了初判,但也没有把夫产还给寡妾继续使用,而是全部判给女儿,寡妾无权承受,自也不能立嗣。
若单就此案来看,很容易推论出寡妾无权承受夫产和无权立嗣。
但是,在前述南宋中期的周德立嗣案里,无儿无女的寡妾阿张一直使用夫产,其实跟嫡妻的权利差不多,她明知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故在再嫁时就献给官学,而最后执法者判决这些财产要用来替周德立嗣。
那么,究竟是阿张有权立嗣而不愿,还是无权立嗣?站在“虽异姓,(三岁以下)听收养,依亲子法者,何也?国家不重于绝人之义”的立场,连立继的异姓子都可视同亲子,继承全份夫产,那么寡妾要替亡夫立嗣,恐怕不是没有可能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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