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司(含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申请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证明的通告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含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从2025年7月15日起,办理公司(含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特指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应当属于固定场所,填写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社)、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二)租赁(借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借用协议)。使用的房屋来源为转租、分租或者无偿使用的,除提交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借用协议)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未尽情形可咨询工作人员。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时,应在“其他材料”栏目中上传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将依法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二)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将其作为公司(含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1.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2.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3.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4.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四)如有疑问,可咨询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35-2214124;0935-2298168。
特此通告。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文章来源: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