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多地曝出“套路贷”案件,受害者往往因生意周转急用资金而陷入非法放贷泥潭,贷款层层嵌套,债务越还越多。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居民周正胡向媒体反映,自己因生意资金周转需求,2014年向建湖县田荣华陆续借款70万元,且被放贷人田荣华以“砍头息”、“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层层盘剥,还通过制造虚假重复借条、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法律诉讼和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周正胡的财物,使得受害人周正胡陷入“套路贷”陷阱无法脱身,身心遭受重创,债务如滚雪球般膨胀。截至2023年9月5日,周正胡已还款1809333.3元,还欠款324859元。
从借款70万元到还款本息要2134192.3元,这种“套路贷”远比旧社会“驴打滚”更可恨。据周正胡提供的材料,其噩梦始于2014年2月28日,他因资金周转向放贷人田荣华借22万元,当时出具一张半年后还款25.5万元的借条;同年5月16日借38万元、6月24日借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2014年11月27日,周正胡开始陆续还田荣华的借款,2014年还5万元,2015年还30.5万元;2016年3月15日前又还了11万元,合计还款46.5万元,后来周正胡就没有钱还了。2017年,放贷人田荣华开始走法律诉讼,2018年12月16日周正胡收到建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还田荣华685063元的本金,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127421.8元,合计812485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继续计算利息)。在诉讼过程中,田荣华向法院递交6张借条(分别为25.5万元、38万元、10万元、11万元、13万元、11万元)其中三张借条不成立(分别是11.5万元、13万元、11万元)。
作为一个虚假诉讼的案子,建湖县人民法院还是作出判决,职业放贷人田荣华申请法院执行,周正胡于2019年6月25日、7月30日分两次共交了20万元,合计共还田荣华66.5万元,和实际借款本金70万元只差了3.5万元。后来建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周正胡在建湖县向阳路12-1的一至三楼的门市房,当时的市场价210万元左右,被建湖法院联合职业放贷人只拍卖了147万元,执行经办法官直接将拍卖的钱交给了职业放贷人田荣华。
2021年6月11日,建湖县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份执行通知书(2019)苏0925执恢603号,该通知书显示申请执行人田荣华共计收到执行款1344333.3元,周正胡还需履行涉案标的54235.8元。周正胡在法院规定时间内请律师写好执行异议书,并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给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办法官,后来没有收到法院的回音。
2023年9月5日,周正胡儿子周书旬收到了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苏0925执恢771号,责令立即履行324859元,并负担执行费4773元。仅两年两个多月时间,建湖法院通知书(2019)苏0925执恢603号,裁定周正胡履行涉案标的5.4万元债务变成了32.5万元高额的债务,同时还对周正胡及家人所有银行卡和手机微信、支付宝以及医疗保险卡全部冻结,限制了高铁、飞机的乘坐。
周正胡认为民间借贷13条3款,具体为末依法取得出借资质,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提供借款,就构成职业放贷。由于田荣华涉嫌非法放贷,周正胡曾经向建湖县公安局报过案,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周正胡垦求公安机关对田荣华等人“套路贷”犯罪团伙成员给予严厉处理,希望能尽快给他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
一位资深律师看过材料表示,周正胡的案例在此类案例中属于“让人震惊”的程度,“以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是36%,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现在的新规是按照当月的LPR指数计算,不能超过LPR的4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砍头息、套路贷不属于普通民间借贷,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针对这类伪装成民间借贷的违法现象进行专门打击。此类涉案者常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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