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信托“继承之战”引发全网热议,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遗产争夺战中,三名自称“非婚生子女”的原告在香港法庭提起诉讼。他们声称宗庆后通过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了约18亿美元的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却认为这份缺乏书面文件的信托根本无效。
信托的本质
信托是一场基于信任的托付。
《信托法》第二条将其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行为。
这个法律结构中有三个关键角色:你(委托人)把财产托付给信任的人或机构(受托人),让后者按你的意愿为他人(受益人)管理财产。
想象一位企业家,担心创业失败后家人生活无着。他可将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指定家人为受益人。即使创业失败,信托财产也不会被清算,继续保障家人生活。这就是信托的核心魅力——搭建财富与风险之间的防火墙。
信托设立门槛
信托不是随口一说就能成立。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三种: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我国明确禁止宣言信托(以自己为受托人设立信托)和双重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再设信托),防止利用信托架构规避债务。
在娃哈哈案中,争议焦点正是信托的设立形式——原告主张的2003年信托缺乏宗庆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且资金来源于未来分红而非即时转移的财产。这种“先天不足”让信托有效性备受质疑。
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神奇之处在于它的法律隔离特性。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十六条: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这意味着:
当委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被纳入清算范围
当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成为遗产或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债务抵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3条进一步明确: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不得对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这道“破产隔离”屏障让信托成为高净值人群眼中的资产保险箱。
然而近年司法实践连续三次击穿了信托的“铜墙铁壁”:
武汉张某案(2020):国内首例涉家族信托执行案。丈夫用婚内财产为第三者及非婚生子设立信托,原配胜诉后法院冻结信托资金1180万元,但允许继续支付生活费。法院以“冻结不涉及实体处分”为由回避了程序正当性问题。
聊城路某案(2025):非法行医违法所得设立信托混入合法资金。法院确立三大规则:违法收益延续论、混同资金整体执行论、价值追缴扩张论。一句话:赃款污染效应让合法部分也失去保护。
南通崔某案(2023):最激进突破!法院直接将被执行人的家族信托基金定性为“存款”扣划4143万元,完全跳过《信托法》第17条要求的审查程序。刑事退赔的强制执行力碾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的风险防控
信托运作中暗藏多重风险:
法律风险:如宗庆后案中,用未来股权分红作信托财产可能被认定公司资产无法独立
信用风险:受托人若违背《民法典》规定的“信义义务”,可能损害受益人利益
操作风险:未完成登记备案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跨境风险:娃哈哈案同时诉诸香港与杭州法院,凸显法律冲突
防控的关键在于:
合同设计:明确约定信托目的、受益人范围、受托人权责
财产纯粹性:确保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且完全转移
法律衔接:刑事涉案财产可能突破民事保护
跨境协调:资产所在地法院对信托有效性具有天然管辖权
财富与信任的终极命题
信托的本质是信任的托付。
法律提供框架,实践却充满变数。宗庆后争产案中,血缘关系确认与信托有效性认定成为两大关键变量。据媒体报道,3名原告已经向杭州中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分割娃哈哈集团29.4%股权。若DNA鉴定支持亲子关系,三名非婚生子女可能各得一部分股权,彻底改变娃哈哈权力格局。
而在香港法庭上,普通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让缺乏书面文件的信托“起死回生”——只要证明资金持续注入和受益人指定。这凸显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差异。
信托曾被视为财富传承的终极解决方案,今日却站在十字路口。信托的保险箱功能从未绝对安全,它的坚固程度最终取决于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共识与司法智慧。财富传承的终极难题或许不在法律条文里,而在人心对信任与公平的永恒求索中。
来源:律游记借助AI创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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