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犯罪获刑之后,还能保住工作继续领工资吗?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一位公职人员“带罪上班”的经历,出人意料,值得深思。
梁某原是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名公职人员,2012年12月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刑拘,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获刑后,他仍然留在单位工作了5年多,直到2018被停止工作并被开除公职。
在梁某获得缓刑之后,原单位并未将他开除,梁某得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2016年机构改革,梁某也随着单位划转,进入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后来人事关系又划到了红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直到2018年审计部门审计,这位被依法判刑的公职人员才暴露出来。2018年6月30日,赤峰市红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停止梁某工作;2018年8月8日,赤峰市红山区纪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
2024年,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依法起诉梁某,要求他返还41万多元的工资。今年2月1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梁某在2013年就已经被判刑,为什么到了2018年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8年开除公职,为什么2024年才起诉追讨原本不该发放的工资?这件跨越十一年的旧事新提,隐藏了多少人的失职、多少环节的失守?
按照现行的一系列法规条款,国家公职人员一旦犯罪判刑,基本很难保住公职。
按照2007年颁布、2024年废止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是说,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
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三种情形中的一种,就予以开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无论是按照旧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是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梁某都难逃开除的下场。
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梁某所犯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非过失伤害,根本没有作为特殊情况处置进而保留公职的可能性。虽然他被宣告缓刑,但也完全不在“可以不予开除”的范围里。
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符合了过失犯罪、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又因工作需要,可以给予撤职而不开除的处理,还有一个必需的环节: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如果没有这一规定动作,也不可能保住公职。
而对于非公职人员,如果判了缓刑,则还有希望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可以按照单位内部规定来决定是否留用,毕竟法律没有剥夺他劳动的权利。
而赤峰市的梁某之所以多领了5年多工资,直到2018年才被开除,后来又被追索错发的工资,不是因为他的罪行轻和工作需要,完全是一场错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乃至刑事判决生效后长达5年时间,人事主管部门竟对员工涉刑情况不知情,这种行政系统内部的信息壁垒现象也可能造成监管失灵,大家各自为政,各管一摊,以致于一个被判了缓刑的罪犯在单位里照常工作、照常领薪好几年,这是多么荒诞的事情?
当然,一个表面看上去荒诞不经的事情,往往会有一个见不得光却符合逻辑的理由。梁某背着一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期,却能堂而皇之地继续上班点卯领薪水,背后有没有其他交易呢?一个单位里的同事摊上官司被判了刑期,这么大的事任谁想瞒也瞒不住吧?若说单位领导孤陋寡闻、信息闭塞,可信性恐怕不大。毛主席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对于一个涉及刑案的员工,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就忽略了他的信息。
被审计人员审出了问题,这才起诉追讨误发的薪水,被发现之前,是真的不知道呢,还是拿着财政的钱做好人?如今官司已经一审,梁某的41万多元工资能不能保住就由法官去判断吧了,我想说的是,让一个本该开除的人员继续工作,给一个服刑人员继续发工资,这件事的管理责任、失察责任,是不是也该追究一下了?
(此文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图片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作者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