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如何在严格执行法律、维护生态保护要求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课题。山东临沂兰山区“蛤蟆汤” 饭店事件犹如一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基层执法过程中在法律适用、程序正义以及民生关怀等方面面临的挑战与困境,深入剖析这一事件,对于提升基层执法水平、完善执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蛤蟆汤” 事件概要: 2025 年 2 月,山东临沂 “钦知坊老菜馆” 老板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发布 “蛤蟆汤” 菜品视频,因标题含 “蛤蟆” 被举报。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其涉嫌违法广告,3 月 24 日下达拟罚 45 万元告知书,称其拒绝配合调查从重处罚。张女士称视频非广告,“蛤蟆” 指牛蛙,且已及时删视频,不认可处罚。5 月 12 日市监局决定不予处罚,却 7 月 14 日才送达决定书,引发舆论关注与对执法程序的质疑。针对以上问题, 临沂市联合调查组7月15日发布情况通报: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对该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撤销,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齐某进等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后续将对此事件继续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成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执法前提:事实认定必须精准
在任何执法行动中,精准的事实认定都是执法的基石。在 “蛤蟆汤” 饭店事件里,食材来源的核实无疑是核心关键。当网络视频出现 “蛤蟆汤” 这一标题时,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推定其涉及国家 “三有” 保护动物中华蟾蜍,然而,这一推定过于草率。从实际情况来看,视频中的 “蛤蟆” 极有可能是当地俗称的人工养殖牛蛙。饭店经营者张女士及时提供了市场采购证明,且当地多篇报道也证实了临沂存在规模化蟾蜍养殖以及独特的 “蛤蟆汤” 饮食文化。这充分表明,市监局仅仅依据视频标题就匆忙定性,而未深入查验实际食材采购凭证,也未进行现场核查,这样的事实认定方式显然缺乏严谨性。
从法律角度而言,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中,市监部门应当联合林业等专业部门,对食材进行全面溯源。因为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涉及多个专业领域,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综合运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资源,才能准确判断食材的合法性,避免因信息掌握不全面而导致错误执法。
此外,语言和文化的地域差异在执法中也不容忽视。在临沂方言里,“蛤蟆” 一词常常指代牛蛙,这与法律意义上禁止食用的 “中华蟾蜍” 并非同一概念。执法者如果对这种地域文化背景缺乏了解,仅仅依据自身对词汇的常规理解进行执法,极有可能引发法律与民俗文化之间的冲突,导致执法结果不被当地民众接受,影响执法的公信力。
二、法律适用:商业广告的界定需严谨
视频性质是否构成广告?
市监局观点:市监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认为账号名与店名一致,且视频展示了菜品,就将其认定为商业广告。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从形式上看,账号与店铺的关联以及菜品展示似乎符合广告的某些特征。
律师反驳:律师从视频的实质内容出发,指出该视频既无价格信息、购买链接,也没有明显的推销意图,仅仅是日常生活的一种记录。从广告的本质属性来看,广告的核心目的是促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该视频并不具备这些关键要素,不符合广告的构成要件。
关键争议: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如果将所有店铺发布的日常内容都宽泛地定义为广告,将会极大地扩大监管范围。对于众多小微企业而言,在社交媒体上分享店铺日常、菜品制作等内容,是一种常见且低成本的宣传方式。过度严格的广告定义,将严重挤压小微企业的宣传空间,对其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营造宽松、包容的市场营商环境。
是否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法》第九条主要禁止广告含有 “危害安全、泄露隐私” 等内容,其立法初衷与保护动物并无直接关联。市监局却以 “宣传禁食动物” 为由对饭店进行处罚,这明显存在法律依据适用错位的问题。这种错误的法律适用,不仅无法准确实现法律的规制目的,还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和不满,损害执法机关的权威性。
三、程序正义:处罚程序必须规范
“拒不配合” 认定显失公平
张女士在接到市监局调查电话时,虽然人在外地,但明确承诺一周内配合调查。然而,市监局在短短 3 日内就下达了拟处罚书,并将张女士未立即配合作为 “从重处罚” 的理由。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保障当事人申辩权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市监局这种急于求成的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使得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就存在严重瑕疵。
送达期限严重超期
5 月 12 日,市监局已决定不处罚,但直到 7 月 14 日才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且落款日期仍为 5 月 12 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应当遵循这一送达期限要求。市监局的这种超期送达行为,导致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恐慌而停业长达 3 个月之久。这不仅给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重罚小微主体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该饭店规模较小,仅有七八张桌子,年收入有限。而市监局开出的 45 万元罚款,远远超出了饭店的承受能力。同时,市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饭店初次违法、及时删除视频等情节。《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 “处罚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当”,市监局的这一罚单显然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容易让人产生 “为罚而罚” 的质疑,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
四、执法改进:兼顾生态保护与民生温度
优先教育整改,慎用重罚
倘若该事件中确实涉及野生动物,如中华蟾蜍,执法部门应当将教育和整改放在首位。责令饭店删除相关视频、签订守法承诺书等措施,能够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其主动守法经营。对于小微商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符合 “社会危害轻微” 的情况下,推行 “首违不罚” 政策,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执法的人性化。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在涉及野生动物案件时,市监部门应加强与农业、林业等相关机构的协作。多部门联合行动,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共同核查食材的合法性。通过信息共享、协同执法,避免市监部门单方面套用《广告法》进行不恰当执法,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明确 “日常分享” 与 “商业广告” 界限
为了避免类似 “蛤蟆汤” 饭店事件中关于视频性质的争议,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细则,明确界定 “日常分享” 与 “商业广告”。例如,可以规定标注价格、地址、优惠信息或附购买链接的内容视为广告,而其他单纯展示生活、菜品等内容,且无明显推销意图的,则视为普通分享。这样清晰明确的界定,有助于执法部门准确执法,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
五、事件启示:执法需以公信力为基石
此次 “蛤蟆汤” 饭店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其根源在于执法过程中事实核查缺位、法律适用随意、程序执行失范。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仅仅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忽视当事人的实际处境以及地方文化差异,必然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重要基础,一旦受损,不仅会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7 月 14 日,市监局人员上门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时,承认 “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这一表态虽然间接承认了执法瑕疵,但因程序拖延给当事人造成的停业数月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执法错误的一种纠正,有助于恢复政府的公信力。
野生动物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坚守。然而,执法过程应当 “对症下药”,做到精准核实事实、规范适用法律、严守程序正义、合理权衡处罚力度。只有在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才能真正实现 “良法善治” 的目标。随着此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对市监局执法行为的审查,将成为检验执法合理性的关键环节。这不仅关乎 “蛤蟆汤” 饭店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将为今后基层执法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促使执法部门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每一次执法行动都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的检验。(舆情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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