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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两份咨询通告(AC), 分别给出了运输类、正常类和通勤类飞艇型号合格审定可接受的准则。
《正常类和通勤类飞艇的型号合格审定》(AC-21-AA-2025-09R2),自其生效之日起取代2009年5月5日生效的《飞艇的型号合格审定》(AC-21-AA-2009-09R1)。
《运输类飞艇的型号合格审定》(AC-21-AA-2025-42),全新AC。
相关定义:
正常类飞艇:最大乘员数量小于等于9人(不包含驾驶员);
通勤类飞艇:最大乘员数量大于9人,小于等于19人(不包含驾驶员);
运输类飞艇:最大乘员数量大于19人(不包含驾驶员)。
当按照“特殊类别航空器”,就飞艇申请型号合格证(TC)或开展证后设计更改活动时, 上述AC可用作局方可接受的准则、即项目的审定基础(CB),以满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7条(二)款要求。
CCAR-21-R5
第21.17条 适用规章的确定
(二)特殊类别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某些种类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包括安装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当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适用的要求或者民航局确认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
此外,发动机、螺旋桨应根据CCAR-33、CCAR-35的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或作为飞艇整体的一部分进行审定。
那么,什么是“特殊类别航空器”?
“特殊类别航空器”是 有人驾驶航空器 的一种型号合格审定类别。
根据CCAR-21-R5第21.17(二)条款,“特殊类别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某些种类航空器”,是一种“非常规航空器”。
而“常规”与否,主要以局方是不是用规章(CCAR)形式发布了适用于该类航空器的适航标准/规定来判定。
目前,针对有人驾驶航空器,以规章形式发布了适航标准/规定的航空器类别(“有规章的类别”)有:
正常类飞机:CCAR-23;
运输类飞机:CCAR-25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CCAR-27;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CCAR-29;
载人自由气球:CCAR-31。
未以规章形式发布适航标准/规定的航空器类别(“无规章的类别”)有:
特殊类别航空器;
初级类航空器;
限用类航空器;
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但与其它“无规章的类别”相比,按“特殊类别航空器”开展TC取证时,应达到与规章适用要求的“等效安全水平”,因此,获颁TC后,此类航空器也可取得与“有规章的类别”一样的“标准适航证”;而其它“无规章的类别”只要求达到“局方可接受的安全水平”,获颁TC后,只能取得带有特定限制的“特殊适航证”。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CCAR-23-R4发布之后,由于其可适用于21.17(二)条款中提到的“甚轻型飞机”,故此类航空器不能再算作“非常规”的“特殊类别航空器”,而应按“正常类飞机”进行TC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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