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的合称,两者合署办公,实行 “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又履行国家监察职责,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
一、纪委监委的性质与组织定位
· 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属于党内监督机构,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监委(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属于国家机构,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纪委监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流程
主要包括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等环节,具体如下:
1.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线索来源可以是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多种渠道。
2.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一般会根据线索的具体情况,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理。
3. 初步核实: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需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逐级报请批准,起草初步核实请示和工作方案,然后组织实施。初核工作结束后,要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判定举报是否属实,按照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审批。
4. 立案审查调查: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需起草立案审查调查请示,填写《立案呈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签发《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立案后,审查调查组可经审批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措施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应撰写审查调查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5.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部门会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理意见,经相关会议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如果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复核。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诉。
三、纪委监委调查案件常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纪委监委调查案件常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谈话: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谈话主要适用于对被审查调查人,可在初核阶段使用,通过谈话促使其交代问题,同时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
2. 讯问: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必须立案后在留置场所进行,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目的是让被调查人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3. 询问:是指就有关情况向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措施。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以获取相关证据和线索。
4.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法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的措施。采取留置措施需具备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法定情形之一。
5. 查询、冻结:查询是指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查询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的存款、汇款、股票等财产情况。冻结则是根据调查需要,对相关财产在必要时予以冻结,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 3 日内解除冻结。
6. 搜查: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7. 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调取是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有关人员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查封、扣押是依法强行封存、扣留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通常查封针对不动产,扣押针对动产。暂扣、封存与查封、扣押类似,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采取的措施。
8. 勘验检查:审查调查人员可对与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相关痕迹和物品。必要时可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审查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
9. 鉴定: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如对文件真伪、财物价值等进行鉴定。
10. 技术调查: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如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定位信息等,技术调查措施有效期一般为 3 个月,复杂疑难案件可延长。
11. 通缉:依法应当留置的被审查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12. 限制出境:监察机关为防止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相关机构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面对纪委监委调查时,当事人及家属的自查动作需以配合调查、厘清事实、保障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调查措施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梳理相关信息。以下是按常用调查措施分类的自查要点表格,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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