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22年,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甲(认缴300万元)、乙(认缴200万元)约定出资期限为5年。2024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付B公司货款150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无可供执行财产。B公司调查发现:
甲未实际出资:甲认缴的300万元未到账,却将股权转让给丙(无出资能力),并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
乙抽逃出资:乙将20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后,3日内通过关联交易转出至其控制的C公司;
董事失职:A公司董事丁未核查股东出资情况,亦未催缴出资。
B公司遂起诉甲、乙、丁,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判决:
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转让股权时已知公司资不抵债,属滥用期限利益逃避债务,需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乙返还抽逃出资:乙转出资金无合理理由,构成抽逃出资,应向A公司返还200万元及利息;
丁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丁未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对甲未出资部分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公司法》第48条(非货币出资评估)、第51条(董事催缴义务)、第54条(加速到期);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瑕疵股东责任)、第14条(抽逃出资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请求权基础
补足出资请求权
依据: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第49条),公司可直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
案例延伸:若公司怠于追缴,其他股东可代位诉讼(如乙可起诉甲补足出资)。
违约责任与失权程序
违约责任:股东间协议或章程构成合同关系,守约股东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利息)。
失权制度:新《公司法》第52条允许公司催缴后剥夺未出资股东的股权,但需经股东会决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需谨慎!若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抵销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变相优先受偿,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
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瑕疵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限制:债权人需先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责任
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第54条简化条件,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转让方责任:原股东恶意转让未届期股权的,需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88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债权人对董事的索赔需证明因果关系。例如,董事未催缴出资导致股东丧失出资能力,才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
发起人连带责任
范围限定:仅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对“设立阶段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认缴出资未到位不适用(《公司法》第50条)。
董事/高管赔偿责任
过错归责:董事未履行核查催缴义务且造成损失的,按过错比例赔偿(《公司法》第51条)。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交易背景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针对性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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