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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资薪金所得如何享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问 Question
小吴在深圳居住,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无工资薪金所得,请问小吴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 Answer
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6月3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526-20250530)》第5问“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答复如下,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因此, 小吴无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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