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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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如果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在《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有权主张工程价款法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转包关系、违法分包、借用资质中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因其未对工程进行施工,不享有法定优先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在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条规定看,有权主张工程价款法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转包关系、违法分包、借用资质中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万利公司为被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未对工程施工,不享有法定优先权。吴美永为实际施工人,基于违法行为产生,依法不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万利公司、吴美永的该部分诉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吴美永借用万利公司资质与发包人新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吴美永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新田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移交业主使用,新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吴美永。吴美永自愿表示将其应得工程款中的部分工程款由债务人新田公司直接支付给万利公司,为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新田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因合同无效,新田公司主张逾期交工违约金无合同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万利公司、吴美永主张工程款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新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军律师提醒,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仅在少数特殊情形下(如代位行使、发包人明知挂靠)可能获得有限支持。实际施工人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同时规范交易行为,避免因违法关系影响自身权益实现。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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