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交警曝光3起典型案例
看看都有谁
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乌兰察布交警
持续开展典型交通违法曝光行动
不定期曝光最新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
为文明交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现将今日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5年7月1日21时59分许,庞某某驾驶号牌为蒙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四子王旗富强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四子王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46mg/100ml。
经调查,该驾驶员为二次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予以庞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2025年6月25日10时1分许,武某某驾驶号牌为晋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卓资县省道209线338公里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卓资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40mg/100m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
2025年06月03日07时43分许,赵某某驾驶号牌为蒙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百旺B区附近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集宁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33mg/100m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酒后驾车的代价
远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驾“零容忍”
严查酒驾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乌兰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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