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可法院错发裁判还是头一回听说。打开二十年前(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案卷宗,其中不仅有众多疑点,而且还竟错发刑事裁判。
这是一起发生在天津市宝坻区聚众持械致人重伤重残案,曾受到过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题为《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两个整版的报道,及《北京时间》、《凤凰网》和数十家媒体的广泛宣传,但由于有保护伞,仅有一名凶犯被判一年且还涉嫌“纸面服刑”,主犯及组织者至今未受追究。
不仅如此,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更是怪事连连,首先是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主犯和组织者以“另案处理”为名另案不理,至今也未立案侦察。法院不仅违规采信没有法医签名的轻伤鉴定,更令人惊讶的是,明明是2月4日判决,却在1月17日就上诉。
还有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刑终字第161号裁定卷宗中,无论是《宣判笔录》、《执行通知书(存根)》和《执行通知书(回执)》都是用下图中的这个怪字将3月改为了4月,明明实施日期都是在3月,可为什么又都改为了4月?
据《宣判笔录》记载的宣判日期应该是3月14日,可为什么罪犯却在一个月后得4月14日才收到呢?这显然涉嫌伪造。不仅如此,本案严重事实不清,但二审却未组织开庭,程序严重违法。还有更令人震惊的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发给的单位是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但在同一天却是由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填写回执。
从该份执行通知书的(存根)可以看出,这是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给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却是由远在百里之外的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于同一天填写回执,当时没有高铁,乘飞机也不现实,其办案之神速至今仍是个谜。被执行人到底是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还是在宝坻区看守所,如果是在宝坻区看守所,为什么要给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发送执行通知书?如果是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那为什么又是由宝坻区看守所填写回执,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再者说,据《押提票》记载,天津一中院的审判人员已于3月3日在宝坻区看守所对犯人进行过提讯,可据《执行通知书(存根)》记载,怎么在4月13日又不知道犯人在哪关押,把《执行通知》发给了天津第二看守所,这到底哪个是真的?
另外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填写的这个怪字,到底念什么?这个任斌到底是在法院上班,还是在公安上班,怎么两个机关的资料都由他一人填写,而且用的也都是由他创造的这个怪字?特别是在宝坻区看守所的(回执)中,既没有填写是哪天收到,也没有填写从哪年哪月哪天送往何处执行。司法机关办案应当非常严谨,可显然这份《回执》是假的,经不住历史的检验,对如此胡乱编造之人该否开除出司法机关?
综上可见,本案有如下疑点,至今也未查清:一、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是2月4日作出,怎么在1月17日就上诉?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医签名的司法鉴定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为何该判却枉法将其当作定案的证据?三、任斌创造的这个怪字念什么?为什么世界各国的日历没有这个怪字的月?四、为什么法院和公安在本案中的相关资料都是由任斌书写,这是否涉嫌渎职犯罪?五、该案的一中院审判法官既然于2005年3月3日已经在宝坻区看守所对罪犯薛某进行过提审,为什么在4月13日又将对其的执行通知书发给了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可见该判法官连其在哪关押都不知道,又是否真的对其进行过提审,其是否涉嫌“纸面服刑”?
再者说,稍有点文化的人都知道这个怪字念斗争的斗,而实际上这也确实是一场斗争,一场与涉恶犯在司法界保护伞的斗争,可为什么至今无人倒查,难道天津就是如此的纠正冤假错案?难怪有网友说幸亏这是发错了地方,那如果是杀错了人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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