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官网
好的牙·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对内蒙古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卫医罚〔2025〕4号),因该单位开展种植牙手术时违反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该诊所主要存在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即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具体涉及《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中的多项基本要求,包括:医疗机构需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诊室消毒管理应符合相关操作规范;从事射线诊疗的技术人员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须严格遵循技术操作规范、掌握适应证与禁忌证,并建立完整的种植门诊病历(含X线检查记录、手术记录、治疗记录、使用材料(含种植体)登记记录、复诊记录等)。
处罚依据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结合《内蒙古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违规情形的裁量规定。
公示指出,如不服处罚决定,该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逾期未履行决定且未寻求法律救济的,处罚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鸣谢】如果本文有错漏之处需要勘误,请联系我们的客服,届时我们会为您准备小礼物,感谢!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源于公开信息,可能存在不准确性,仅供参考。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与决策建议,好的牙不对因使用本资料而导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并对本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文中图片均已获版权方授权
@好的牙口腔行业研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