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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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
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法院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据此作出判决是否违法?
最高院在《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中明确: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作出的认定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经法院告知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不作出实体判决。
如果法院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据此作出判决的,则属未诉而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起诉之权利,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上诉法院可依法撤销该民事判决。
最高院认为,
一审期间,华润公司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华润公司诉请主张的“项目转让关系”不能成立,遂于庭审结束后至一审判决前,多次向华润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华润公司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告知后,华润公司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华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华润公司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这里取消了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仅可对当事人变更诉请进行准许,凸显法院的中立地位。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案涉争议作出实体裁判,而非擅自变更其诉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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