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或行政机关认定意见往往成为案件定性、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由于这类案件专业性强,司法机关通常高度依赖技术鉴定意见来判断涉案食品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然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首先取决于检材的同一性——即鉴定对象与涉案物品是否始终保持一致。一旦检材同一性链条断裂,整个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将受到根本性质疑。
本文将从检材关联性审查、检材同一性审查、裁判思路借鉴三个维度,系统阐述质证过程中针对检材同一性问题的关键要点。
一、检材关联性审查:同一性的基础验证
检材关联性,是指鉴定对象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这是检材同一性审查的前提条件。在质证过程中,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以下三个层面的关联性证据:
(一)来源记录的完整性
现场勘查与取样见证是检材关联性的第一道证明。质证时应核查:
1.勘查笔录的规范性:
是否详细记载取样位置、环境状况及检材原始状态;是否注明取样时间、方法及参与人员;是否附有现场照片或视频佐证。
例如在某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案件中,因勘查笔录未记录取样具体位置,导致无法证明检材取自涉案仓库。
2.见证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搜查、扣押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需核实现场是否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确认取样过程;对于无见证人的情况,需审查是否说明合理理由并采取补救措施(如全程录像)。
(二)技术验证的合理性
特征比对与时空关联分析是确认检材与涉案物品关联性的科学依据。
质证要点包括:
1.独有特征的匹配度:
对于有包装的食品药品,应比对生产批号、保质期、外观特征等是否与涉案批次一致。
如某中药制剂案件中,扣押物品批号与送检样品批号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关联性断裂。
2.时空逻辑的连贯性:
需审查从查扣到送检的时间间隔是否合理,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如冷链保存)。
某疫苗质量案中,因未记录运输温度,导致检材可能变质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三)合法文书的完备性
唯一性标识与资质证明是检材关联性的形式要件。需重点质证:
1.标识系统的可靠性:
检查是否采用防拆封标签、唯一编号系统等确保检材不可替换。在某进口奶粉案件中,因检材包装未使用一次性封条,被法院认定存在调包可能。
2.资质文件的真实性:
核实委托检测文书是否载明检材来源、检测目的;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如CMA认证)。
某食品添加剂案件中,检测机构超出认证范围出具报告,导致证据被排除。
二、检材同一性审查:全流程闭环管理
检材同一性要求从取样到鉴定全程确保"人、物、证"三者对应,质证需围绕以下三个环节展开:
(一)全流程闭环管理的严密性
取样、保存、流转的全程记录是同一性的程序保障。质证时应关注:
1.交接记录的完整性:
检查取样人员、运输人员、检测人员之间的交接单是否形成完整链条,每环节是否均有签字确认。
某中药材农药残留案中,因缺少从扣押到实验室的中间交接记录,被认定存在断裂。
2.电子追踪系统的应用:
对于采用电子化管理的案件,需核查是否使用条形码或RFID技术实现全程追溯。
如某生物制品案件中,电子系统显示检材在运输途中出现异常开封记录,成为质证突破点。
(二)技术手段的合规性
物理标记与科学检验是同一性的技术保障。质证要点包括:
1.防伪措施的有效性:
审查是否使用密封袋、火漆印章等防拆封措施;封存状态在检测时是否完好。
某假药案件中,检测报告照片显示检材封口处胶带与扣押时不一致,成为推翻证据的关键。
2.同源性检验的适用性:
对于易混淆检材,需审查是否通过DNA检测、光谱分析等技术验证来源一致性。
某保健品非法添加案中,通过质谱比对发现送检粉末与扣押样品成分差异,证明非同一物质。
(三)质量控制的严谨性
内外部监督机制是同一性的制度保障。
质证需审查:
1.内部审核流程:
检测机构是否留存样品接收时的状态检查记录;是否执行"双盲"复核制度。
某食品中毒案件中,实验室未按规定保留复核样本,导致无法重新鉴定。
2.外部认证情况:
核查检测方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强制性标准;是否定期参加能力验证。
某兽药残留案中,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标准前处理样品,导致数据不可采信。
三、裁判思路借鉴:从典型案例看质证策略
(一)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检材同一性质证提供了重要参考。
以某律师代理的"四季糖清"案件为例,法院因以下问题否定检材同一性:
1.来源无法对应:
公安机关未能证明查扣的保健品与被告人存在生产销售关系;
2.性状明显不符:
送检物为白色粉末而检验物呈淡棕色,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质证策略启示:
1.构建"同一性反证"体系:
通过比对扣押清单、检测报告与被告人供述间的矛盾点,寻找断裂环节;
2.善用专家辅助人: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出庭说明性状差异的科学意义,强化质证效果;
3.要求举证责任倒置:
在检材流转存在重大疑点时,可主张由公诉方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
四、结语
检材同一性质证,是食品药品刑事案件辩护与公诉的核心战场。
质证方需运用"程序-技术-案例"三维审查法,系统检视从取样到鉴定的全流程证据。只有确保检材同一性链条完整无瑕,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作为律师,应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关于"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的排除规则,维护案件实体公正。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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