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以下人员可能不用坐牢:一般工作人员: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起关键性作用,仅为公司单位日常活动的工作人员,如一般的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受劳务指派到公司进行普通工作的人员。他们通常不构成犯罪,因为未参与核心组织领导活动。不知情的中层人员:虽知晓传销活动核心内容并担任管理岗位,但不符合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的中层人员。若未实际行使组织领导职能,可能不构成犯罪。未达立案标准的组织领导者:当传销活动未同时满足"参与人员30人以上"和"层级3级以上"的立案条件时,即使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参与者:单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若未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则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领导者:包括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或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情形,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以下人员可能不用坐牢:
一般工作人员: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起关键性作用,仅为公司单位日常活动的工作人员,如一般的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受劳务指派到公司进行普通工作的人员。他们通常不构成犯罪,因为未参与核心组织领导活动。
不知情的中层人员:虽知晓传销活动核心内容并担任管理岗位,但不符合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的中层人员。若未实际行使组织领导职能,可能不构成犯罪。
未达立案标准的组织领导者:当传销活动未同时满足"参与人员30人以上"和"层级3级以上"的立案条件时,即使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参与者:单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若未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领导者:包括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或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情形,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