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中标通知书送达,合同关系已然成立,拒签书面合同需承担百万元违约责任。
2023年初,A建筑公司参与B开发公司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招标。经过激烈角逐,A公司以最优技术方案和合理报价成功中标。
B开发公司按程序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明确载明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A公司立即开始筹备施工团队、订购专项设备,并推掉了同期其他项目机会。
然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第二周,B开发公司突然通知A公司,称因“公司战略调整”,决定不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项目将重新招标。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A公司前期投入化为泡影,预期利润损失巨大。公司负责人无奈表示:“我们严格按照招标程序中标,对方说不签就不签,我们数百万元的准备费用和预期利润该找谁承担?”
一、中标通知书引发的千万元索赔案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拒签书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近期处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此类纠纷的法律本质。
A建筑公司凭借过硬资质和优化方案,在B开发公司商业综合体项目招标中脱颖而出。2023年1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接受A公司的投标方案,并要求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A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开展施工准备:组建了35人的专业团队,支付了800万元设备订金,并拒绝了同期三个其他项目的合作邀请。
然而,B开发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第16天突然通知A公司,称因“内部战略调整”决定终止该项目合作,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面对B公司的单方面毁约,A公司直接损失已达450万元,而项目预期利润损失更高达120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案件最终诉至法院。
庭审中,B公司辩称: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其行为仅构成缔约过失,仅需赔偿A公司的实际准备费用,而非预期利润。
A公司则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合同已成立,B公司拒签书面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全部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法院裁判:拒签书面合同构成违约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合同是否成立。法院最终判决B开发公司赔偿A建筑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650万元,其中包含1200万元预期利润损失。
裁判理由
合同成立时间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标通知书送达A公司时,双方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
书面合同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的“书面合同”仅为对招投标文件内容的整合确认,而非创设新的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已构成完整的书面合同形式。
拒签行为的法律定性: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已成立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而非缔约过失。
损失赔偿范围确定:违约赔偿应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A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的450万元属实际损失;根据行业标准计算的1200万元项目利润属可得利益损失,均应获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招投标活动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中标结果具有法律严肃性。认定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合同成立,有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和诚信。”
三、法律分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解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本案裁判观点与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的精神一致,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认定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构成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中曾有观点认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才成立。这种观点忽视了招投标文件的书面属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共同构成了书面合同形式,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
2. 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辨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中标后拒签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历史观点:
缔约过失责任说:认为合同尚未成立,拒签方仅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如投标成本);
预约合同说:认为中标通知书仅成立预约合同,拒签承担预约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说:认为本约合同已成立,拒签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条明确采纳了违约责任说,统一了裁判尺度。这一立场强化了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严肃性,符合招投标制度的立法目的。
3. 损失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
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损失赔偿包括两个层面:
直接损失:投标费用、准备履约的合理支出等实际损失。本案中A公司的450万元设备订金和人员组建费用即属此类。
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润。根据《合同编解释》第六十条,可得利益损失可采用利润法、替代交易法或市场价格法计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建设工程领域,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可达项目金额的10%-20%。本案1200万元利润损失即是根据行业标准计算的可得利益。
4.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并行
除民事责任外,拒签方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
中标人拒签: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的,应予赔偿;行政监管部门还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
招标人拒签:除民事赔偿外,行政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和实践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强化招标文件条款设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成立,书面合同仅为形式确认”,避免争议。
完善保证金制度:合理设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保保证金金额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违约损失。
及时固定证据: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表示拒签合同的,守约方应立即发函主张权利,并做好证据保全。
审慎确认中标: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完成内部决策程序,避免因内部原因导致无法签约的被动局面。
科学评估违约成本:违约方可能面临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面赔偿,违约成本往往远超预期。本案B公司最终赔偿额高达1650万元,远超其预估。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招投标领域,中标通知书不仅是一纸通知,更是合同成立的标志。任何一方拒签书面合同,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某法院的裁判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招投标活动具有严肃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送达即宣告合同关系成立。拒签书面合同不再是“低成本违约”的选择,违约方将面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全面赔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这一裁判规则极大地提升了招投标市场的诚信度,警示参与主体慎重对待投标行为,同时对建设领域的合同纠纷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13918043509。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拥有13年丰富执业经验,专注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招投标法律实务研究,为多家大型建筑企业和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在处理中标合同纠纷、违约赔偿等复杂案件方面具有深厚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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