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的小女孩在法庭上紧抱着玩具熊,用稚嫩却坚定的声音说:“我要和妈妈一起生活。”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男方甲与女方乙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双方对房产分割无异议,却为9岁女儿丙的抚养权争执不下。
丙在法官单独询问时明确表示:“妈妈每天陪我写作业,周末带我去图书馆。爸爸总出差,家里只有保姆阿姨。”
甲年收入百万,提供国际学校录取通知书证明抚养优势;乙为小学教师,出示了亲子手绘的成长相册。
庭审中,甲反复强调:“我能给孩子最好的物质条件!”丙突然在旁听席站起身:“可我只想要妈妈......”
一、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判决丙由女方乙直接抚养,男方甲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裁判理由包含三重法律逻辑:
1. 年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丙在法庭及社会调查员访谈中三次一致选择母亲,符合“能表达真实意愿”的法律要件。
2. 意愿真实性核查
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通过沙盘游戏测试,确认丙的选择未受胁迫。其与母亲的情感连接更紧密,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3. 抚养能力综合评估
虽然甲的经济条件优越,但乙具备以下抚养优势:
稳定的教师职业保障教育陪伴时间
提交近五年亲自照顾子女的影像证据
提供有利于延续现有教育环境的方案
物质条件并非决定性因素,法院最终采纳了丙的意愿。
二、法律焦点分析
(一)8岁儿童意愿的法定效力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八周岁是民法中儿童意思表示能力的关键分水岭。《民法典》第19条将八岁以上未成年人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赋予其有限的意思表示能力。
在抚养权案件中,儿童意愿的效力呈现三重特征:
程序刚性:法官必须单独询问儿童并记录在卷,2024年某高院数据显示,违反此程序的抚养权案件发回重审率达73%
证据复合性:需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心理咨询记录等佐证意愿真实性
效力相对性:当儿童选择明显不利于其成长时(如选择有家暴史方),法院可不予采纳
(二)儿童意愿在其他领域的适用规则
离婚律师需特别注意儿童意思表示在不同场景的差异化效力:
法律行为类型效力认定规则典型案例纯获利益行为绝对有效(如接受压岁钱)7岁儿童受赠房产有效日常小额消费推定有效(如购买文具)10岁儿童买书包有效重大财产处分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13岁打赏主播8万可撤销抚养权选择核心参考依据本案丙的选择被采纳
婚姻律师实务中常见误区:将儿童在抚养权案件中的意思表示效力等同于财产处分行为。实际上,前者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特别规则,后者适用总则编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三)意愿征询的特别程序保障
《民法典》实施后发展出三类儿童意愿查明机制:
直接表达:对表达能力成熟的儿童,庭审采用“圆桌谈话+同步录像”方式固定陈述
辅助表达:通过沙盘游戏、绘画分析等心理学手段探求真实意愿,本案即采用此方式
间接观察:对低龄儿童采用“亲子互动观察”,由家事调查员在自然环境中评估亲子亲密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代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时,我们建议提前做好三项准备:
收集子女与委托人共同生活的影像、日记等情感证据
通过学校教育机构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对存在表达障碍的儿童,在诉前申请法院启动心理评估程序
三、类案裁判规则延伸
在另一起典型案件中,11岁儿童坚持选择失业的母亲而非经商的父亲,法院突破常规支持其请求。裁判要旨揭示更深层规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评判维度包括:
情感依赖度:与主要照顾者的情感纽带稳定性
环境延续性:维持原有学校、社交圈的重要性
意愿坚定性:在三个月观察期内意愿的一致性
抚养可行性:所选方实际抚养能力评估
此案确立“意愿优先兼顾可行”的裁判规则,被多地法院参照适用。
风险提示
儿童意愿在司法实践中的采纳率呈现显著地域差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项调研显示:
东部发达地区法院采纳率高达81.3%
中西部地区部分法院仍存在“重物质条件、轻儿童意愿”倾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
八周岁儿童的意思表示如同精密仪器,既要看到表盘显示的明确刻度,更要洞察内部齿轮的运转逻辑。法律赋予的不仅是表达的权利,更是被认真倾听的尊严。
当您面临涉及儿童意愿的法律争议时,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证据固定、程序申请等专业手段,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守护童年的坚实盾牌。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13918043509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大法官《普通法》
(本文根据《民法典》第19条、第108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19条等规定分析撰写)
注:本文案例细节已进行脱敏处理,人物均为化名,所涉品牌信息已作“XX”替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