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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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领域,二审调解作为高效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常被司法实践广泛运用。然而,当二审调解协议内容未涵盖一审判决的全部判项时,这些 “遗留” 判项的处理便成为关键问题。
那么,二审调解时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应如何处理?
最高院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对于上诉请求和调解书中并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调解书不相冲突也未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也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以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也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本案中,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内容涉及神州数码公司所承担的差额退款责任以及违约金。各方当事人中,仅有神州数码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有关神州数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合法传唤,各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参加本案调解。
经本院调解,神州数码公司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本院出具调解书。经本院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并不冲突。
而且,对于神州数码公司依照调解书支付的款项,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不依据本判决重复执行。神州数码公司依照调解书支付的本金,在根据本判决书计算利息时也应相应予以扣除。
故对神州数码公司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应依法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其余一审判项,本院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当调解协议未提及一审判项,且无排除约定时,法院需区分情况处理。若未涉及的判项与已调解内容具有可分性,如借贷纠纷中,一审判决包含本金偿还与利息支付,二审仅就本金达成调解,法院应对利息部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若未涉及判项与已调解内容不可分,如侵权纠纷中,一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审仅对赔偿损失调解,此时法院需重新审视整个案件,可组织双方就赔礼道歉等未涉及内容再次调解,若调解不成,则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确保案件全面、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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