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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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那么,刑事申诉有用吗?可以申诉几次?
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锦莲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锦莲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该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08)赣立刑监字第20号再审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1999)赣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和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李锦莲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改判无罪为由,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8年6月1日下午3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
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当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告知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服刑19年再审改判无罪的“江西投毒案”当事人李锦莲,7月18日向江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李锦莲请求赔偿人民币41402694.6元,包括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0902694.6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万元;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此外,李锦莲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影响。
2018年1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裁定,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支付赔偿请求人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
周军律师提醒,刑事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相信法律并充分使用法律武器坚持到底,就一定能拨云见日,有效维护自身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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