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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劳动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裁判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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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审理劳动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裁判条文汇编

2025年3月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001、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002、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003、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004、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005、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06、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007、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00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

009、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010、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部分终局裁决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出具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进行审理,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011、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讨论通过,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施行。)

01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分别审查是否存在不服终局裁决或撤销终局裁决的诉讼,以避免级别管辖上的冲突。

013、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所涉争议的部分事项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对达成协议的部分事项出具调解书;对协议未涉及的裁决事项仍应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法作出驳回申请或撤销裁决的裁定。

014、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合中法办〔2018〕81号)

015、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分别审查是否存在不服终局裁决或撤销终局裁决的诉讼,以避免级别管辖上的冲突。

0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就仲裁申请中终局裁决部分和非终局裁决部分分别作出裁决书的,两份裁决书应视为同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2024年4月30日发布)

017、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

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

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018、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救济途径的衔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因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而分别制作裁决书的,当事人依法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如非终局裁决是终局裁决前提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查,待当事人非终局裁决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再恢复审查。

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高法发〔2009〕4号)

01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并确定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0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确定其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但该仲裁委员会分别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作出的单项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认定该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021、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或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022、非终局裁决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撤诉的,应将后起诉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在前案裁决文书中,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

023、仲裁裁决既包括终局裁决事项,又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如用人单位不服,应分别就终局裁决事项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就非终局裁决事项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九、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

02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确定裁决内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事项时,应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单项数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确定仲裁终局裁决事项。

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

025、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026、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027、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的处理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基层法院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如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028、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

029、一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

030、一裁终局裁决的审查

一方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应根据裁决文书中程序性权利告知事项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以判明该裁决是否属一裁终局裁决。

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劳动争议部分)》(2010年第3期)

031、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相关程序应如何处理?

近来,中院反映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有些劳动者因不服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也有些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具体程序不够明确,且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的案件跌地位及诉讼权利也存有一定的争议。

【我们认为】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旦劳动者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用人单位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故原则上应当避免重复起诉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立案部门应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后审查核实劳动者是否已在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核实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核实劳动者已经起诉的,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起诉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相关材料移送基层法院;如中院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又受理劳动者起诉的,中院应注销案件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应当对上述两种情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

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032、关于“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说明对“一裁终局”标的额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沪高法(2008)181号《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的规定予以废止。

033、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部分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我们认为】,对于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可按赔偿金看待,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034、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我们认为】,如双方当事人对给付经济补偿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是否已支付或支付金额大小有争议的,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

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通过“一裁终局”方式处理不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该经济补偿争议不宜通过“一裁终局”途径解决。

035、替代通知期工资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有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条本意理解,替代通知期工资系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替代给付,故替代通知期工资系劳动者享有的期限利益,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036、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拒不支付工资报酬等需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如何适用的问题

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现《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 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我们认为】,因《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已做了新的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执行。该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系赔偿金性质,属于《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037、关于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争议如何适用《调解仲裁法》47条规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调解仲裁法》47条第2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执行劳动制度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的情形。如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涉及具体金额给付的,如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则应按本解答第三条第1点的规定,即根据具体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的数额是否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十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一是核实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二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

三是审查用人单位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准予申请。

038、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该法第47条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中,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反约定试用期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裁决涉及数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均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上述是对一裁终局案件类型的明确,是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也即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仅需要审查仲裁裁决书主文有无写明该案为终局裁决。

该类案件立案及审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仲裁裁决书错误告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后当事人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并获受理的,若申请人以仲裁委员会将非终局裁决确认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案确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且双方劳动争议不宜通过撤裁程序解决的,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准予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039、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一旦起诉并被法院受理,仲裁裁决即不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到期后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已经起诉的,中级法院应对该案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起诉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中级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若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予受理。

040、审查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审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是否符合第49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要点。若当事人申请理由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准予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反之则驳回申请。

◎法院需要明确以下审查要点:

093、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认定

对该申请事由的审查,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处理结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实践中主要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

(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3)援引法条错误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的。

法院对于一裁终局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已认定的事实一般不作审查,主要审查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第二,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和仲裁委员会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两种情形。两者都有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但前者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并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法院不作审查。后者事实认定错误系因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若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虽然仲裁委员会未在裁决书主文中援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但此类规定亦属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应当纳入法院对裁决是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审查范围。

0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明确以地域管辖分工为原则确定受案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因此,若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则法院除确认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外,还需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在仲裁规定期间提出过管辖异议。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视为接受仲裁管辖,其再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042、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适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程序规则。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一致的,应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准。此外,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事项外,“法定程序”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诉讼程序规则。

043、法院在类似案件审查中,需要注意对“及时补正”的时间作出界定,并且重新计算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在重新起算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再对是否撤销案件作出裁定。与此同理,仲裁裁决书记载的当事人名称等身份情况存在错误,仲裁庭亦有权进行补正。申请人主张此种情况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044、在对撤销仲裁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确定的程序予以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3)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即违反有关送达、期间的规定;

(4)审理程序违法,包括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以及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实践中申请人提出仲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法院在审查中应以是否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确已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为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判断。

045、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认定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3)该证据属于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违反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

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虽不在少数,但实际上申请人对该事由的主张和举证均较为粗疏,在主张“某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庭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裁决”之余,却未见对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046、法院审查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法律法规未限定伪造证据主体的情况下,不应限定为被申请人一方。在证据系案外人伪造的情况下,亦可适用该法定事由。

第二,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已经认可某份证据的真实性,且未提出该份证据系伪造,若其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否认仲裁时的意见,除提供证据推翻仲裁庭审中表述的,法院不予支持。

047、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认定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法院应认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3)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提交该证据,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048、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仅主张“隐瞒事实”,而未就其所指向的具体证据进行说明并举证,不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法院应以申请人未能说明对方隐瞒何种证据为由驳回申请。

第二,隐瞒证据行为应当是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由其掌握的证据。若在仲裁中用人单位一方曾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则不构成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

第三,因申请人怠于举证而导致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法院对其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怠于举证”不仅指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己方掌握或可以掌握的证据,还指己方未掌握但亦未要求对方提交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取证据。

049、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

索贿受贿是指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非法索要、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为谋求私利或为报答一方当事人业已给予或承诺给予某种利益,在仲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玩忽职守、无原则迎合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

法院在审查仲裁员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当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依据该条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当提供审判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认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书面文件。若仲裁员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十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榕中法〔2018〕136号)

050、仲裁裁决案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书应明确裁决类型。仲裁裁决案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时,应对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作出裁决,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之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十五、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次会议讨论通过)

051、〔终局仲裁与非终局仲裁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就终局仲裁部分的请求与非终局仲裁部分的请求分别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终局仲裁的裁决书之裁决事项后,告知劳动者可以在裁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非终局仲裁的裁决书之裁决事项后,告知当事人可在裁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2、〔劳动者起诉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的协调〕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并告知用人单位向受理劳动者起诉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中级人民法院亦可函告受理劳动者起诉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起诉的终局裁决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作为抗辩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十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05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委的非终局裁决,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判决书应如何表述?

参考意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委的非终局裁决,分别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原告(并案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告(并案原告)。此类案件应作出一份判决,如已分别立两案号,两案号可在一份判决中并列列出。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应按一案报送上诉手续,二审法院立案庭应按一案立案。

对于同一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到先受理的法院并案审理。

054、经审查认为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但裁决未注明系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该裁决诉至基层法院,能否告知当事人按照终局裁决向中级法院起诉,或主动将该案移送至中级法院。

参考意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案件,即使仲裁裁决书未注明系终局裁决,亦应按照终局裁决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服该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受理。同时可告知用人单位,其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不宜直接移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

十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

055、人事争议案件中是否适用“终局裁决”?

不能适用。终局裁决是对劳动争议处理做出的规定,不适用于人事争议处理。

056、以下劳动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针对执行劳动制度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时,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处理;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6)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7)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十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05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具备执行内容的裁决项全部为终局裁决,仅最后一项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的情形,用人单位如对终局裁决项内容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十九、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黔高法〔2012〕136号)

058、在一裁终局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其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内容。

二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通过)

059、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针对执行劳动制度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时,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6)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二十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06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数项请求数额合计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超过的则不能一裁终局。

二十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2009〕154号)

06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作出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未区分一裁终局或非终局裁决事项的,由人民法院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十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06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作出后,劳动者未起诉,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申请撤裁,在裁决被中院撤销后,劳动者若重新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实体权利是否受第一次裁决结果的限制?(即是否仅对原仲裁裁决支持的部分进行审理,未支持的请求不再予以审理和保护)。

答复意见:

(1)仲裁裁决被撤销包括撤销全部裁决和撤销部分裁决。

(2)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重新申请仲裁的问题。

(3)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否定该仲裁裁决效力的法律效力。

063、针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同时,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裁,中院受理后得知劳动者已起诉,裁定终结诉讼,在此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撤诉,如何处理?

答复意见:劳动者撤诉,应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064、仲裁裁决未起诉的裁项。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起诉,或者因受到终局裁决限制没有诉权但提出抗辩的情形下,但经审查仲裁裁决确有问题时,法院是否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还是尊重未起诉裁项、终局裁决裁项,在判项中确认仲裁结果?

答复意见:要区分情形处理:对于仲裁裁决未起诉的裁项。

(1)双方都有诉权,都没有起诉的裁项,在判决中予以确认。

(2)受到终局裁决限制用人单位没有诉权的,劳动者在区法院起诉,若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了撤裁,此时视为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之案中的抗辩权可及于仲裁的全裁项,不限于劳动者起诉部分;若用人单位未申请撤裁,其抗辩权仅限于劳动者起诉部分,不及于未起诉裁项。

二十四、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十中法〔2009〕104号)

065、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但其中某项请求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则涉及该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066、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事项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在裁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同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权利。

067、双倍工资不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

二十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068、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机构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视为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二十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

06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70、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07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072、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二十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71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10月13日发布)

073、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案件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调解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在民事调解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不再执行原仲裁裁决的内容。

074、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以非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在裁判文书中释明有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以非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十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075、劳动仲裁部门将对既存在终局裁决事项又存在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案件一并作出非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一并处理?

答:为减少诉累,妥善解决矛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后一并处理。再有,对于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请求确立劳动关系和因确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补偿金等给付之诉,建议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以避免因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处理程序的不同而产生判决与判决之间、判决与裁决之间的冲突。

076、对于劳动者因工死亡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能否列入由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终局裁决的范围?

答:因上述两项赔偿的计算标准是确定的,属于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列入终局裁决的处理范围。

二十九、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077、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因不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被裁定驳回的,对于用人单位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非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纠纷,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履行的事实与终局裁决认定的事实不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078、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07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结果时未起诉一方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在仲裁裁决认定的未起诉一方当事人应获得的裁决金额以上或应支付裁决金额以下作出判决的,所作判决应以仲裁裁决金额为限。

三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惠中法发〔2012〕6号)(2012年6月2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080、〔终局裁决问题〕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劳动仲裁机构以非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属于劳动仲裁非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劳动仲裁机构以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三十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6月28日)

081、审查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案件,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时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判断。

082、劳动争议内容包含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内容范围外的其他争议内容的,但该其他争议内容明显不成立的或不影响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可纳入终局裁决的范围。

三十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083、〔终局裁决同时起诉的处理〕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撤回申请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对用人单位以申请撤销理由作为其答辩的意见一并审理。

劳动者的起诉被基层人民法院驳回或者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基层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中级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诉讼的情况进行审查。

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诉讼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不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的,应在民事调解书载明该内容。

084、〔分别起诉的处理〕

非终局裁决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撤诉的,应将后起诉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在前案裁决文书中,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如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085、〔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程序可能影响裁决的情形。

三十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086、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后提出起诉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十五日、三十日,均应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

087、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三十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08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十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

089、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双倍部分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090、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未作认定,用人单位一方起诉的,应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具终局性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予以支持。

091、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也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用人单位将其诉讼请求向受理劳动者起诉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应分别审查是否同时存在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撤销仲裁之诉,以便两级法院沟通协调。

三十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

09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未区分一裁终局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分项处理。

09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的内容不得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094、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前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已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此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095、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诉讼的情况进行审查。

096、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

三十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2016年7月18日)

097、〔仲裁裁决类型的确定〕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已经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098、〔终局裁决起诉、申请撤销的处理〕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或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三十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09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中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判断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该条第1项中“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如何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应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判断依据。

100、“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以分项计算数额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涉及到数项,只要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即可认定该案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101、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具体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10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月最低工资”,应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为标准确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因此,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如遇到最低工资调整,应当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03、如果仲裁认为是一裁终局,而法院认为不是一裁终局,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是一裁终局案件,并在裁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各自救济方式,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剥夺其诉权的,可以按照裁决书中告知的期限和权限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审查后如认为案件本身不是一裁终局案件的,应当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予以撤销。

104、如果仲裁认为是非一裁终局,而法院认为是一裁终局,如何处理?

如果案件本身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并据此告知当事人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仍应按照仲裁裁决告知的权限和期限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是一裁终局而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105、当事人双方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基层法院的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需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该项裁定,依法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三十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08]238号)

108、在同一案件裁决结果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也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同一份裁决文书中表述,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分开表述,分别注明属性,并告知当事人与之相对应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

10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的主体条件仅限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的,不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

只有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人单位撤销申请的,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110、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已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111、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设计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法律规定的受理法院不同,势必造成同一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冲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处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的,应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撤销仲裁的,人民法院已经分别立案的,应先中止劳动者起诉的案件,待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终结后再行审理。

四十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

112、对于工伤职工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一次性赔偿金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113、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经济补偿争议”。

114、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

四十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

115、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请求金额,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内容,各项合计计算总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16、劳动者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而发生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17、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执行。

118、仲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中止执行。如该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四十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19、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

〔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不受数额限制。

120、仲裁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是否可以一案双号处理?

〔观点〕:

仲裁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适用一案双号。

12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劳动者、用人单位起诉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观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且未载明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处理。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同时载明: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处理。

〔最高院相关倾向性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写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必须是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而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则不立即生效。

仲裁裁决书未明确为终局裁决,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处理,用人单位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主要理由:当事人均有知晓法律的义务,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争议事项,用人单位应当知晓内容及具体法律要求。不能因执行不力而影响法律规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著《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中,则认为用人单位并不当然丧失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例外: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在裁决书中释明,致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观点解析〕:

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情形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裁判权归属人民法院,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该项权力。用人单位仅需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权利救济方式执行即可;但是,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且未释明权利救济方式时,用人单位对权利救济方式则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法院应该为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的瑕疵进行程序的弥补。

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裁决书明确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若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是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效率;二是经常被用人单位利用拖延诉讼。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则会出现以下局面,这已是实际发生的案例:用人单位不在十五日起诉,而是在三十日将近届满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告知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则已经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只能以裁定形式再次给予用人单位十五日起诉期限,否则基层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合理利用裁决书的漏洞拖延了诉讼。

四十四、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31日)

122、当事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均符合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范围的,属终局裁决案件;仲裁请求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范围的,不属终局裁决案件。〔此条列明了一裁终局以各项计算而非累加计算〕

12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以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比如合同履行地莱西为760*12月=9120元以内为终局裁决〕

124、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10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工资报酬,并按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第(1)项和本通知第(7)条规定确定是否属终局裁决。

125、终局裁决案件中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

1、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

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中,涉及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费具体数额计算的,可以委托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

12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在裁决书上写明“申请人(个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27、中级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以及基层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因不服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时,均应审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否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的,基层法院应当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待中级法院对用人单位提起的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审理。

128、中级法院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严格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终局裁决的认定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129、中级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应当依法予以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

用人单位撤回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并出具裁定书。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该调解协议中写明: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劳动者向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中级法院准许用人单位撤回申请的,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恢复审理。

130、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经审查终局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予以撤销;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131、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所作出的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32、用人单位提出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其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133、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当事人所提出未经该终局裁决审理且可单独成诉的新的请求,应当先行仲裁。

134、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法院,先受理的法院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四十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一)》(青中法联字〔2011〕2号)

135、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每项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劳动和合同履行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四十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三)》(青中法联字〔2018〕5号)

136、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待岗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终局裁决处理。

137、申请人仲裁请求均未得到支持的,如符合终局裁决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终局裁决处理。

138、终局裁决仅展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较大争议的,对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作出终局裁决。

140、终局裁决作出后,劳动者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提起的诉讼时,对于终局裁决主文确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抗辩的审查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十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141、基本生活费、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不属于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四十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绵中法〔2017〕182号)

142、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贴;

(5)带薪年休假报酬;

(6)其他劳动报酬。

143、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144、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14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146、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147、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案件中,单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终局裁决,且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不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结果的,适用终局裁决。

14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上述条款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作出仲裁裁决之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适用程序

14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发现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且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分别制作裁决书,在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答辩、本委认为等部分根据裁决内容,分别写入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里。如果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能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则不适用终局裁决。

裁决书式样:

终局裁决书编号:×劳人仲案〔20××〕××-1号

非终局裁决书编号:×劳人仲案〔20××〕××-2号

在本委认为部分结束后,增加“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150、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

终局裁决书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终局裁决书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1、不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关系存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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