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招标需严格遵循《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7号,下称27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管控要点主要是招标范围及方式招标流程规范要求通信工程投标人的法定资质要求招标文件编制中标后合同签订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
1.招标范围及方式
招标范围强制性要求,依据27号令第二条,通信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项目,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设备材料采购(如基站、光缆),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属法定招标范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禁止通过化整为零、肢解项目或其他变通方式规避招标义务。
前述“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主要是指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招标方式的强制性要求,依据27号令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前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主要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
2.招标流程规范要求
招标程序备案与信息公示的强制性要求:依据27号令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使用工信部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同时,通过指定媒介(如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https://txzbgl.miit.gov.cn/#/)等)发布招标公告,保障信息充分公开。
资格预审中的注意要点,依据27号令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通信工程建设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但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必须设置合理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排斥、限制潜在的投标人。需要注意的是,集中资格预审并非实质性的评分,在集中资格预审后,招标人不得直接发包完成采购,否则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开标过程中的注意要点,依据27号令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招标人对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同时,需要对开标过程如实记录存档。若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若项目属于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其中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并且投标人应当依法重新对该标段进行招标。
评标过程中的注意要点,依据27号令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需从工信部统一组建管理通信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进行抽取,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远程或现场监督抽取过程。但是若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而不进行随机抽取。若项目复杂,需进行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应不少于 5 人,且每组成员均需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分组方案须经全体成员同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招标人确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表决权同等。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若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若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通信工程投标人的法定资质要求
投标主体须具备法定资质要件,主要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需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EPC总承包项目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双资质。项目负责人须持有通信与广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在铁路线路中进行通信工程施工,还需要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若通信工程与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同步施工(如综合管线预埋),还需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进行辅助。
4.招标文件编制规范
招标文件须包含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及格式范本等法定内容。编制应符合《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规范文本要求,对实质性条款(如技术参数、履约期限)需显著标注,明确偏差导致的废标情形。技术标准应避免歧义表述(如“完工”与“全部完工”需明确定义),工程量清单须符合行业计价规范,确保投标报价基础统一。
5.中标后合同签订的风险防控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避免签约主体资质不符(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承包范围、支付节点、违约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合同文本应明确约定工期节点、质量标准、工程变更程序、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违约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避免违约金过高,后续不被法院支持。
6.相关法律依据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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