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古某(以下人物均为化名)因年已40岁未娶妻,其母心急如焚,便经媒人介绍,找到了38岁女子司某。古某一方称,双方相亲见面后便在次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相亲见面时,媒人口头告知古某一方司某“需要吃药,每天要吃一颗药,药很便宜”。但古某一方在领证6天后,发现司某患有精神二级残疾,每次要吃十几颗药,询问司某方知其真实病情,患病已达8年之久,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精神不受控制的情况,每天昏睡十几个小时。古某一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返还他们转给女方和媒人的10万元。后法院查明,这笔转账女方分得2万元,剩下8万元由媒人分得。
司某一方和媒人则称,他们告知了古某一方司某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司某服药期间神志清醒。司某还表示,是古某母亲抱孙心切,让她停药怀孕,她因不从婆婆的意愿,婆婆才以其有精神残疾为由让儿子提出离婚。司某表示,她与古某婚后同居,感情和谐,古某并无离婚的意思。
记者近日了解到,此案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司某一方有告知患病事实,但未举证证明已如实、全面、准确向古某一方告知其患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视为其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故支持古某请求撤销婚姻的诉求;古某明知司某需要服药,在未深入了解具体病情的情况下与其登记结婚,自身存在过错。酌定由司某向古某退还1万元,两名媒人向古某退还4万元。(广州日报)
编辑: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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