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了对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鹏投资”)法定代表人、经理赫崐的行政处罚决定。赫崐,1974年5月出生,住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经北京监管局查明,国鹏投资在国鹏鼎盛契约型私募基金、国鹏鼎盛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统称国鹏鼎盛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018年2月23日,国鹏投资管理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公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主要投资方向为受让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出资27396万元,因国鹏鼎盛基金尚未完成备案,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统称国鹏盛世基金)代其支付出资款。然而,国鹏盛世基金的这一行为不符合其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国鹏投资此做法属于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挪用基金财产
国鹏鼎盛基金完成备案后,国鹏投资将该基金银行账户中的27169万元转至关联公司天津铭正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坤微盛世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其中5182万元转至国鹏盛世基金银行账户,剩余21987万元最终转至柳州市汇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若干自然人的银行账户,该资金运用不符合国鹏鼎盛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被挪作他用。
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
国鹏投资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国鹏鼎盛基金的托管人,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赫崐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国鹏投资不存在案涉违法违规行为,且自己未实际履行国鹏投资经营管理等总经理职责,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北京监管局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赫崐时任国鹏投资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其仅挂名经理的申辩不足以免除其责任,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北京监管局决定:就国鹏投资的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赫崐给予警告,每项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合计处以9万元的罚款。此外,鉴于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侵害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赫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赫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
转自: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